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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來西亞君主制的問題

馬來西亞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稱“最高元首(Supreme Head of State)”。與其他君主立憲制國家壹樣,馬來西亞的最高元首是國家權威的象征,在名義上擁有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權,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是國家的最高代表。馬來西亞最高元首並不掌握實際權力,權力在議會和內閣手中。不同於其他君主立憲國家的是,馬來西亞的君主制不是世襲的,而是由選舉產生的;不是終身制的,而是有任期的;不是個人君主制,而是集體君主制。

(壹)最高元首

1.最高元首的產生

馬來西亞在歷史上分為許多獨立的蘇丹國,而現在的馬來西亞是由9個原蘇丹國和4個州組成的,這樣馬來西亞便沒有像壹般君主制國家那樣有唯壹的、世襲的君主,而是以選舉的方式產生君主。最高元首只能從西馬9個州的世襲蘇丹中按年齡、就任年代輪流秘密投票選出,任期5年,不得連任且每位蘇丹只能出任壹次最高元首。

2.最高元首的地位及職權

憲法規定最高元首是最高國家權力的執行者,其地位在聯邦所有人之上,不得在任何法院對國家元首提起任何訴訟。最高元首的配偶稱為元首夫人,其地位僅次於最高元首而在聯邦所有其他人之上。

最高元首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權力,是聯邦武裝部隊最高統帥,有權委任武裝部隊參謀長、警察總監及武裝部隊委員會成員;有權任命總理、聯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及高級法院的法官,任命審計長、總檢察長及馬六甲、檳榔嶼、沙巴及沙撈越四個州的州長;有權下令召開國會、解散或拒絕解散國會;有權要求召開專門涉及統治者的特權、地位。榮譽和稱號的統治者會議;批準國會通過的法案及擁有最高赦免權;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等。

盡管最高元首擁有上述權力,但他並不能獨自行使。憲法第40條規定:“最高元首在行使本憲法或聯邦法律所賦予的職權時,應根據內閣或內閣授以全權的部長所提供的建議行事。”當然,最高元首亦有權要求內閣向其提供有關聯邦政府的任何情況。國家元首有權任命總理,但不得任意挑選,而只能任命下院多數黨的領袖;任命高級官吏,則要接照總理和內閣的意見。

(二)統治者會議制度

由吉打、吉蘭丹、丁加奴、玻璃市、彭亨、霹震、雪蘭泰森美蘭和柔佛這9個州的世襲蘇丹,以及馬六甲、檳榔嶼、沙巴和沙撈越這4個州的州長組成“統治者會議”。統治者會議無固走開會時間,凡經最高元首或會議成員3人以上請求,都應開會。在最高元首任期屆滿前四星期,以及當最高元首職位或最高副元首職位空缺時,即使無人提議,也必須召集會議。會議的法定人數為統治者會議人數過半數。統治者會議有統治者璽壹枚,由掌璽大臣掌管,該大臣兼任統治者會議秘書。

根據憲法,統治者會議行使下列職權:統治者會議中的9位世襲蘇丹有權選舉或解除聯邦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決定是否同意將任何宗教活動、儀式、典禮推廣與全聯邦;對任何法律表示同意或拒絕;對憲法所規定的需要經統治者會議同意、或征詢統治者會議意見後才作出的任何任命提出意見;有權審議國家政策問題(如移民政策的改變),但審議時,應請總理及各州首席部長(即州政府首腦)或他們的代表出席;未經統治者會議同意,不得制定任何直接影響到統治者特權、地位、榮譽或尊嚴的法律;最高元首任命聯邦法院院長及大法官、審計長、選舉委員會委員、公務委員會委員等職位時,須與統治者會議商議;有關代行最高元首職務的法津,須經統治者會議同意;最高元首離開聯邦15日以上,須經統治者會議同意;批準任何變更州疆界的法律等。

是君主立憲制,國王叫米贊阿比丁,2007年4月26日加冕的。

馬來西亞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稱“最高元首”。由七個馬來州屬——柔佛、雪蘭莪、吉打、霹靂、吉蘭丹、彭亨、登加樓的蘇丹(Sultan),加上森美蘭的嚴端和玻璃市的拉惹中輪流擔任,每任為5年。與其他君主立憲制國家壹樣,馬來西亞的最高元首是國家權威的象征,在名義上擁有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權,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是國家的最高代表。馬來西亞最高元首並不掌握實際權力,權力在議會和內閣手中。不同於其他君主立憲國家的是,馬來西亞的君主制不是世襲的,而是由選舉產生的;不是終身制的,而是有任期的;不是個人君主制,而是集體君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