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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兒媳還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

從法律上規定上來講,喪偶兒媳對公婆是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但這種問題不能拋開傳統家庭倫理來理解,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壹、法律對兒媳相關義務的規定:

1、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

從婚姻法中我們可以看出,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繼承遺產的權利。兒媳雖稱公婆為爸媽,但並不是法律上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所以,單獨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兒媳對公婆是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

2、兒媳有協助配偶贍養公婆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配偶去世後,兒媳似乎也就免除了協助贍養老人的義務。

3、法律鼓勵喪偶兒媳對公婆盡贍養義務

《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

法律或者社會雖說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但從這法律規定來看,“兒媳”還是不如親生的!喪偶兒媳與公婆其它子女盡了同等贍養義務還不行,必要是盡“主要”贍養義務,比其它子女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才能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如何老人沒有遺產的,兒媳是不是就不用贍養公婆了?

於此不對等的還有孫輩的代位繼承權,公婆子女不在的,可以由子女的子女代位繼承那壹份。公婆有其它子女在世的,在世的子女承擔贍養義務,而沒有規定可以代位繼承的孫輩盡贍養義務。

二、傳統家庭倫理對喪偶兒媳的要求

1、我國贍養老人傳統,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而不是個人,在繼承老人財產時也是以家庭為主。老人有幾個兒子,就會建幾房院子,娶幾房兒媳。老人年老後,幾房兒子就會承擔老人的衣食住行、看病、喪葬,即便兒子不幸早於老人去世,房內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老人去世後留下財產的,也是要按房門來分配的。

有人說這是老傳統,不再適應這個社會。好,贍養老人不按傳統規定,那繼承財產時也不需要遵守老傳統了!!

2、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互有繼承權的。如果兒子先於父母去世,父母依法可以繼承兒子的財產。在現實生活,只要喪偶兒媳與公婆和睦相處,有幾個公婆會主動提出要求繼承兒子的財產呢?又有幾個喪偶兒媳會主動將遺產送給公婆的呢?如果公婆沒有繼承分割兒子的遺產,喪偶兒媳所持財產是否應該有公婆的份額?喪偶兒媳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贍養公婆呢?可能會有法律人士解釋說,這種情況下的“贍養”,是以遺產換取的,並不嚴格意義的贍養義務。作者認為,這種贍養性質不管如何去界定,在這種情況下,喪偶兒媳仍然應當照顧公婆。當然,公婆已分割取得遺產的,喪偶兒媳也就不需要去贍養公婆了。

結束語:

在贍養老人時,喪偶兒媳講法律規定不贍養;在分割配偶遺產時,為何不按法律規定,將公婆應得的主動給老人呢?理不能讓自己全占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