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拖拉機的報廢期限是幾年?
1.農用運輸車的法定報廢標準 2001年3月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文,頒布了農用運輸車的報廢標準: (l)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農用運輸車使用年限為6年; (2)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年限為9年,或者累計行駛裏程為25萬公裏; (3)對達到報廢年限或累計行駛裏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有關技術安全和汙染物排放規定檢驗合格的,可以延長最長不超過3年的使用時間。 2.大中型拖拉機的法定報廢標準 1992年9月原物質部等8部委聯合發出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況之壹的大中型拖拉機應當報廢: (l)使用年限超過巧年(或累計工作1.8萬小時),經檢查調整後,耗油率上升幅度仍超過出廠額定標準20%,功率降低值超過出廠額定標準15%的; (2)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或壹次性修理費超過新車價格l/2的; (3)使用多年且無配件來源,車型老舊的進口拖拉機、國產非定型拖拉機和淘汰的拖拉機。 3.幾項具體規定 (l)“使用年限”從車輛《行駛證》上所載初次登記日開始計算; (z)在達到使用年限的前2年,不得進行改型,不改變燃油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