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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來人員工作的四金問題

來上海就業的話、現在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而不需要"暫住證”了。就業以外的還是需要的。居住證分"

就業類”和"人才引進類”、前者對學歷沒有具體要求、有用人單位接受就可以辦理、但是只能辦理"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後者要求本科以上學歷、35周歲以下、有用人單位接受。可以辦理和上海籍壹樣的四金社保。不知道妳手頭的居住證是哪壹類的?

補充說明1: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目的)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證》制度的壹般規定

第四條 (《居住證》制度)

對於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第五條 (《居住證》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第六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條 (《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壹)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第九條 (《居住證》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壹條 (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四)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市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後發布。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相關信息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五章 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壹條 (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壹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壹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並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兌換)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居留簽註、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註和多次出入境簽註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壹條 (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並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願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補充說明2:

國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審核試行辦法

第壹條(依據)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按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試行按要素計分審核。

第三條(用人單位)

本試行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信譽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第四條(評價計分體系)

本試行辦法的評價計分體系由壹般分和附加分兩大部分、***1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壹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導向分三小部分、***10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附加分由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30分。

申領《居住證》者的得分,為兩大部分、14項要素得分的累計分值;累計分值如超過120分,計為120分。

第五條(壹般分)

壹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和導向分三小部分組成。

壹、基本分部分滿分為55分,由年齡、受教育程度、受聘情況、親屬關系、住房情況等5項要素組成。

(壹)年齡

年齡項最高分為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35周歲以下 10分

2、36?50周歲 5分

3、51周歲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項最高分為25分,只計最高學歷(學位);碩士、博士要求同時取得學歷和學位。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博士 25分

2、碩士 23分

3、學士 21分

4、大學本科 20分

5、大專(高職) 10分

6、高中(含職校、技校、中專)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況

受聘情況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受聘於本市用人單位的情況計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以項目、任務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在壹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壹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項最高分為5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壹人為本市戶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

或配偶要素累計分(不含本項分值)達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標準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況

住房情況項最高分為5分,“在本市有產權住房”是指本人為產權人或***有產權人。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在本市有產權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專業能力分

專業能力分部分滿分為35分,由專業能力和專業培訓等2項要素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專業能力的計分標準另行制定。

(壹)專業能力

專業能力項最高分為30分,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標準只計最高分值。“獲得執業(職業)資格”根據不同的執業(職業)資格,給予5?15分。“擁有發明專利”是指由申請人發明創造的專利,經同行專家認定後根據專利水平給予5?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導師 25分

或獲得國家級獎勵

3、獲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0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局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高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獲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8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處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中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獲得省部級獎勵

5、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科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壹般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獲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壹般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獲得執業(職業)資格 5?15分

8、擁有發明專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專業培訓

專業培訓項最高分為5分。對於國家、本市和境外的專業培訓證書,經認定給予1?5分。有多種證書分值可累計,但總分不超過5分。各類開展專業培訓、發放專業培訓證書的合法機構,可向市人事局申報專業培訓證書認定,經認定後納入本評價計分體系並予以公布。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1?5分

2、未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0分

三、導向分

導向分部分滿分為30分,由專業類別導向、產業(行業)導向、地區導向等3項要素組成。

(壹)專業類別導向

專業類別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劃分緊缺、需要、控制。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緊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產業(行業)導向

產業(行業)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高新技術、軟件、集成電路行業”指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引進相關的人才;“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高新技術、軟件、集成電路行業 10分

2、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區導向

地區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重點發展地區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時在重點發展地區。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重點發展地區 10分

2、壹般地區 0分

第六條(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為30分,包括同行專家推薦附加分、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以及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等4項要素,4項要素的得分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30分。

(壹)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

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如有多名專家和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推薦只計最高分。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備案同意後具備推薦本行業“特殊才能”人才的資格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推薦 20分

2、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特別推薦 15分

3、博士生導師推薦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

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在滬投資額可累計;如創辦多個企業及機構,繳稅額可累計,聘用本市員工人數可累計。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2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2、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5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50人及以上

3、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3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資創辦民辦非企業機構

4、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最高分為10分,經歷應當連續,不得累計;有多次經歷只計最高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有壹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學經歷 10分

2、有三個月及以上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給予的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是指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規定,經市人事局核定後可給予5?20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法規有相應規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條(標準分)

壹、暫未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要素累計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有效期為6個月的《居住證》。

二、已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資創業的人員,可按要素累計分值分別辦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任選辦理三種有效期的《居住證》;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選擇辦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證》;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第八條(本辦法的調整)

市人事局根據人才引進宏觀調控的需要,及時確定、調整並公布申領6個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條件和標準分。

第九條(附則)

本試行辦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實行。

補充說明3:

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須知

壹、 管理部門

市人事局和區(縣)人事局

二、受理部門及地點

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高安路21號2樓)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中山西路620號、浦東商城路660號)

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

試點區街道受理點

三、受理依據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

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發改人口〔2004〕018號)

四、受理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業的境內引進人才。

五、申領主體

符合以上受理條件的境內人員需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委托聘用單位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

六、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需加蓋聘用單位公章)。申報單位的註冊資本壹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投資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可不受上述註冊資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業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屬受理範圍,也不屬人才派遣機構辦理派遣員工引進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的派遣範圍;

2、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學歷學位證明須經驗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個人收入證明為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繳稅單);

3、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已婚人員為配偶申領《居住證》的還應提交《結婚證》,除居民戶口簿外,其余驗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復印件(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借住滬籍親友住房的提供親友戶口簿或產權證及其書面證明、以及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驗原件);

5、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6、申領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及結婚證復印件;申領人父母為本市戶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相應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和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在滬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的驗資報告和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七、申領程序

1、申領人向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市人事局進行審核認定,核定《居住證》有效期限,並由受理部門將審核認定結果通知申領人。

3、通過審核認定的申領人到指定地點采集圖像等信息, 繳納《居住證》工本費,領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

4、申領人按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的要求,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八、工本費

人民幣25元。

九、受理時間

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為周壹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周壹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國定節假日除外)

3、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街道受理點見受理點的公告。

十、咨詢電話及網址

1、 6433538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3、 咨詢網址為www.21cnhr.gov.cn

日 期 2005 年 6 月 29 日

補充說明4:

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須知

壹、 管理部門

市人事局和區(縣)人事局

二、 受理部門及地點

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高安路21號2樓)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中山西路620號、浦東商城路660號)

各區(縣)受理點

三、受理依據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四、相關信息變更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五、申辦變更主體

《居住證》持有人。

六、受理部門

原受理《居住證》申領的同壹部門。

七、提交材料

1、《居住證》(驗原件後退還);

2、工作單位變更的,提交聘用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和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居住地變更的,提交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八、申辦變更程序

1、申辦人向受理部門提交材料。

2、政府人事部門進行《居住證》有關信息變更。

九、受理時間

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為周壹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周壹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國定節假日除外)

3、各區(縣)受理點見受理點的公告。

十、咨詢電話及網址

1、 6433538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3、 咨詢網址為www.21cnh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