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超標壹般怎麽處罰
1、不合理使用農藥;
2、濫用農藥;
3、隨意加大農藥使用量;
4、沒有嚴格執行農藥安全間隔期規定;
5、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禁限用農藥。農藥殘留超標的原因是農藥使用時加大了用藥量;安全期未過。農藥本身的性質、環境因素、農藥使用方法不當。農藥超標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藥殘留超標解決方式如下:
(1)淡鹽水浸泡是去掉農藥殘留的方法之壹。蔬果等植物體內細胞液的鹽濃度低於浸泡水中鹽濃度時,細胞會失水,失水的過程會將植物細胞內殘留的部分水溶性農藥流失出來,降低部分農藥的殘留。
(2)酸或堿性溶液浸泡也有助於去除農藥殘留。如維生素C、檸檬酸溶液等會去除馬鈴薯上的丙溴磷、林丹、滴滴涕等農藥殘留;碳酸鈉堿性溶液可以去除殘留的有機磷農藥。
(3)淘米水清洗蔬果也是日常生活可以使用的方法之壹。將蔬果放入淘米水中浸泡幾分鐘後,再用清水洗滌,可以不同程度地降低農藥殘留。
(4)沸水加熱也可以去除部分農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壹)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