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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育政策2022年新規定

2022年浙江省產假新標準條例中明確的指出了,為了更好的保障在職女性員工的權利和身心健康,在原有國家規定98天基礎產假上,生育壹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長60天的產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長90天的產假。所以說現目前浙江省生育壹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產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產假。

陪產假時間:

寶媽們休產假,寶爸們可以休15天護理假。

育兒假時間:

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兒假。

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時間:

如果是獨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滿60周歲,每年可以享受5天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產假申請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產假流程怎麽走:

1、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壹小時。

生育保險待遇通常分為:

1、生育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生育津貼;

4、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其中,計劃生育手術主要是指:放置宮內節育器、取宮內節育器、輸精管結紮、產後結紮輸卵管等。

生育醫療費用或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這裏的生育醫療費用主要是指女職工產前檢查、生育時涉及的醫療費用,這些均已納入醫保範圍,女職工在相關醫保定點醫院就診時,通過醫保直接結算即可。其中:

產前檢查階段:

持醫保卡前往醫保定點醫院就診即可,與平常的門診結算手續相同。

分娩階段:

攜帶醫保卡,出院時醫院會實時結算。

如未攜帶社保卡的,在部分醫院可使用電子社保卡。

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壹、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二、將第五條中的“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修改為“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養育觀念”。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制,並進行考核獎懲。”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五、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三款。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六、將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基層社會事務工作的重要內容,落實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並落實人員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九、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十壹、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服務水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十二、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醫療保健服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產健康指導等醫療保健服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壹)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壹孩延長產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三)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女方因無業、失業、靈活就業以及其他非應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十六、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科學規劃、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嬰幼兒照護、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等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和鄉村的規劃、建設、改造中,按照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服務設施。

“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滿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托育服務的用人單位給予補助。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三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家庭給予育兒津貼、托育費用補助。”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十七、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公***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動員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和企業參與***建***管。

“公***設施、商業綜合體、旅遊景點等公***場所的管理單位,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及其所在的園區、商務樓宇等,應當充分考慮公***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領取每年不低於壹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二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壹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護父母假,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延長產假、護理假、育兒假和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的期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二十壹、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該條中的“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修改為“出臺鄉村振興相關政策時應當將生活困難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二十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動態調整特別扶助金標準,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養老陪護、醫療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幫助。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檔案和聯系人制度,通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便利醫療服務、結對幫扶活動等形式,做好幫扶保障工作。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請到公辦養老機構養老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二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