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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能源機構的機構特點

國際能源署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結構中壹個獨立的機構,其總部設在巴黎。理事會負責通過決議,每壹個成員國的能源部門都在理事會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級官員擔任。壹些重要的問題常常提交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國際能源機構的代表團討論,代表團的成員是這些國家對外政策和能源部門的代表。業務管理則由國際能源機構秘書處負責,秘書處收集、分析信息,評估成員國的能源政策,編制預測報告,進行研究,並就能源領域的壹些特別問題向成員國政府提供建議。秘書處由管理委員會任命的執行總裁領導,現任的執行總裁是法國人克勞德·曼德爾。

常設部門和專門委員會有長期合作與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術委員會、緊急情況部、石油市場部和非成員國辦公室。這些部門由成員國能源領域的專家組成,並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內進行活動。

國際能源機構實際活動的特點是,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下的集體能源安全體系中,跨政府的調節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能源安全被理解為“與合理價格相應的能源供給”。國際能源機構集體能源安全體系建立在國家間相互協調的原則基礎上。1974年關於《國際能源綱要》的協議對這些原則作了詳細規定。按照這些原則,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國必須擁有不少於90天石油凈進口額的石油儲備;此外,必須限制消費,在出現大規模供應中斷的情況下,國際能源機構成員國必須動用儲備,與其他成員國分享石油儲備。依據《國際能源綱要》中所規定的義務,每壹個國家制定本國的石油儲備和管理制度,本國公司和國際公司參與這些機制的運行。歐盟在自身的框架內也建立了應對供應中斷的反應體系,這壹體系不但規定建立原油儲備,而且還要求建立90天的主要石油產品儲備。許多國家實際上擁有超過90天的儲備。

緊急情況部門檢查並加強應對緊急情況的反應機制。此外,工業咨詢委員會由大石油公司的石油供應專家組成,這些專家參加能源安全體系的工作。

當壹個或幾個成員國的石油供應短缺,並且供給不足超過普通消費的7%時,可以啟動國際能源機構石油儲備再分配體系。根據義務,現有的石油儲備按照壹定的方案在承受損失的國家間重新分配。除了從儲備體系中供應石油以外,還規定要降低石油消費水平,並定量分配石油消費。

如果出現更大規模供應中斷的威脅,石油再分配應由國際能源機構執行總裁加以管制,執行總裁在國際能源機構秘書處和工業供應協商部門的配合下開展活動。國際能源機構每壹個成員國都有專門的國家主管部門,負責對石油儲備再分配進行內部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