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個稅 專項附加扣除開始 申報信息無變化也需確認
12月7日,12366工作人員答復《中國經營報》記者時表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在12月1日正式開始申報確認,目前個人所得稅APP系統已經升級,納稅人可以在手機端更新系統並完成確認。
該工作人員提醒,由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內容事關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所以即使2021年度的附加扣除內容和2020年壹樣,納稅人也需要點擊確認,這樣扣繳義務人才能在2021年1月份完成相關的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主要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了解到,近日很多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已經下發了相關通知。記者獲得的壹份北京某中字頭事業單位通知中指出:“2019年1月起我單位在工資中實施了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
通知還明確指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將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對此,壹位稅務系統人士解釋,由於新更新的個人所得稅APP系統,在首頁顯示若用戶未及時確認,那麽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並延長至2021年。但實際操作中如果用戶沒有按規定時間進行確認,2021年1月用戶的扣除是沒法順利完成的。
“用戶不對信息進行確認,系統只會默認其填報的扣除信息有效但不會自動在下壹年度生效,因此為了保證納稅人能及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需要自己確認。”上述稅務系統人士告訴記者。
此外,如果納稅人在2021年度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有變化,則需要針對具體內容進行如實申報。比如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請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或者房租和房貸需要替換扣除的情況。即:2021年不再申報住房租金,改為申報住房貸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報住房貸款利息,改為申報住房租金。
上述稅務系統人士則表示,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開始實施,經過壹年的普及和傳播,目前納稅人對申報流程已經比較熟悉,因此相應的稅法遵從度也較之前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