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的幾點建議
壹、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實施征收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具有裏程碑意義
1984年9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1993年12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提出礦產資源稅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確定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大稅目,從1994年起實行“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資源稅制,對開采七種資源品的企業不論盈利與否都征稅。
1994年2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7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實行征收資源稅費制度,對於實施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調整礦業經濟關系、推進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礦政管理,對於礦業市場建設和礦業經濟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裏程碑意義。
二、目前實施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已不適應礦業經濟發展,不利於發展方式轉變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世界礦業市場新的變化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劇增,現行的資源稅費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不進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很難推進礦產資源價格改革,進而影響市場發揮配置礦產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利於發展方式的轉變。
作為對礦產資源耗竭的補償及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維護,征收資源補償費,現行制度規定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繳納,不是從量計征,不與耗竭資源量掛鉤,而且費率不變,費額偏低,礦產品價格翻倍上漲,而資源補償費率平均僅為1.18%,不能充分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權益及對耗竭性資源的等量補償。
資源稅現行制度從量計征,征收範圍窄,稅額偏低。從量計征不能體現資源稟賦的差別,不能反映市場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型企業收益的變化,過低的稅賦與資源的稀缺狀況不相吻合,必然導致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近幾年礦產品價格飆升,開發礦業成本偏低,利潤很高,從事資源開采的企業和個人收益較高,造成行業分配不均。
現行資源稅費沒有設置征收對生態破壞補償的收費,造成在資源開發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不利於國家開發資源保護環境的方針貫徹執行。
現行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不利於改變過分依賴資源投入,依賴出口(變相出口資源和勞動力)的狀況,不利於礦山企業追求科技進步和制度創新,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轉變發展方式。
1999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對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者和礦業權人,申請探礦權證、采礦權證,繳納使用費,現行制度規定使用費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礦業權的重要原因之壹。
《辦法》中規定收取的價款,是指過去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通過出讓獲得的補償費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都是以資本形式投資,原“價款”概念已無實際意義。但近年來“價款”的概念在演變,範圍在擴大,以致所有探礦權、采礦權都收取價款,而且數額越來越大,遠遠超出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際是炒賣資源。近些年對探礦權、采礦權出讓不加區別的壹律實行招拍掛,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礦業權的炒作。所謂礦業權壹級出讓市場實際上是政府配置礦業權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場化手段。而政府是礦產資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礦產資源管理者,但不少地方政府經營礦業權,集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於壹身;而真正的市場配置,即所謂二級轉讓市場沒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規則不完整,黑市交易,造成混亂。礦業權的價值歸投資人(不同所有制的礦業權人)所有,礦業權的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充分發揮中介的作用),市場才能對配置資源發揮基礎性作用。
三、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進而推動礦產資源價格改革,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其中壹個重要因素靠資源投入,出口的相當部分是變相的資源出口和勞動力出口,這種發展是不可持續的。轉變發展方式,必須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扼制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的消耗,進行資源性資產價格改革,其中壹個重要的措施是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21世紀伊始,世界礦業市場繁榮,礦產品價格驟升,是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的大好時機,我們沒有適時進行礦產資源稅費改革,丟失這壹有利時機。
中央新疆工作會決定,今年6月1日啟動了新疆礦產資源稅改革,明確擴大範圍,從價計征,提高稅率(5%)。今年7月西部大開發工作會議上,中央決定礦產資源稅改革擴大至整個西部地區,這標誌著我國礦產資源稅改革拉開了序幕。
在我國發展新的歷史階段,要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作為礦產資源行業的主管部門應會同財稅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稅費改革中將發揮重要作用。
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首先是合理設置稅費,處理好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產資源投資人(勘查人和開采人)的關系。
對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通過征收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體現。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對資源性資產耗竭的補償,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征收與耗竭資源量(儲量)掛鉤,不論盈虧與否,從量計征。將耗竭的資源性資產轉化為貨幣性資產。消耗了資源性資產而換來等量的貨幣性資產,保障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子孫後代。參考國際水準及資源稀缺程度,確定浮動費率(礦產資源的價值用補償消耗等量的自然資源的社會平均勞動時間計算——“效用價值論”),進行征收。
征收資源稅是對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本在生產經營中的級差收益的調節,要從價計征;要擴大範圍,基本全覆蓋;要反映資源稟賦差別和經營水平高低,確定浮動稅率。
資源稅費改革會導致企業使用礦產資源成本上升,礦產資源產品價格上漲,這樣壹方面可抑制企業浪費資源行為,促進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制度創新降低成本;另壹方面礦產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消費價格上漲,可促進全社會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進而促進發展方式轉變。至於會不會加大通脹壓力和預期,要對社會承受力進行預測,運用好浮動稅、費的杠桿。
對勘查、開發投資者(礦業權人)的利益體現,壹是經營礦業權的收益,二是開發礦產資源的收益。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是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時需要繳納礦業權使用費和生態環境補償費。
礦業權使用費要適當提高。要與礦業權設置相配套,要有利於制止圈而不探,炒賣礦權行為。
設置生態環境補償費。按礦業權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開發階段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進行補償。這是開發資源,保護環境的壹項重要的經濟政策。
礦業權的價值要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評估和交易。過去國家投資形成的礦產地收取的“價款”歸國家;今後國家投資找礦按政企分開原則,必須投到國有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或股份制企業中作為國家股本,在礦業權轉讓市場上,礦業權價值由市場決定,不同所有制的礦業權人在礦業權市場上平等交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國家職責在於完善市場,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場。
礦產資源收益分配,要處理好中央、地方和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利益全民***享的宗旨;要處理好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竈吃飯的關系,還要處理好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的關系。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