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倒賣煤炭怎麽處罰
個人買賣煤炭不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煤炭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專營商品,按“法無禁止視為許可”的原則不構成違法行為。但從事煤炭經營需要報備
1、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應於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告知從事煤炭經營方面的基本信息;
2、對備案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名單,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3、從事煤炭買賣業務必需先到工商部門註冊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且要在工商營業執照中的經營範圍裏增加“煤炭”;
4、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方可經營煤炭。
非法經營煤炭犯罪量刑標準: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以上是非法經營罪量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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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