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的分類
1.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
2.市場是對某種商品或勞務具有需求、支付能力和希望進行某種交易的人或組織。
3.市場是某項商品或者勞務所有表現和潛在的購買者。
4.市場是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這個含義有利於關系營銷學的建立。
市場類型
Ⅰ、按市場的主體不同來分類
(壹)、按購買者的購買目的和身份來劃分
消費者市場
生產商市場――工業使用者市場或工業市場
轉賣者市場――中間商市場
政府市場
(二)、按照企業的角色分
購買市場——企業在市場上是購買者,其購買生產要素。
銷售市場——企業在市場上是銷售者,出售自己的產品。
(三)、按產品或服務供給方的狀況(即市場上的競爭狀況)分
完全競爭市場
完全壟斷市場
壟斷競爭市場
寡頭壟斷市場
Ⅱ、按消費客體的性質不同分――按照交易對象的不同來劃分
(壹)、按交易對象的最終用途來分類
生產資料市場
生活資料市場
(二)、按交易對象是否具有物質實體來分類壟斷競爭市場
有形市場
無形市場
(三)、按交易對象的具體內容不同來分類
商品市場、技術市場、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信息市場
(四)、按人文標準分:
婦女市場、兒童市場、老年市場
按地理標準(空間標準)分:按市場的地理位置或商品流通的區域
國內市場:北方市場、南方市場、沿海市場、……
國際市場:國別市場和區域市場
(五)、按市場的時間標準不同來分類
現貨市場
期貨市場
市場要素
市場由壹切具有特定的欲望和需求並且願意和能夠以交換來滿足此欲望和需求的潛在顧客組成。
市場=消費主體×購買力×購買欲望
現代市場的主要特征
①統壹的市場
意義:不僅使消費者在商品的價格、品種、服務上能有更多的選擇,也使企業在購買生產要素和銷售產品時有更好的選擇
②開放的市場
意義:壹個開放的市場,能使企業之間在更大的範圍內和更高的層次上展開競爭與合作,促進經濟發展
③競爭的市場
競爭是指各經濟主體為了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各種自我保護的行為和擴張行為,努力在產品質量、價格、服務、品種等方面創造優勢
意義:充分的市場競爭,會使經濟活動充滿生機和活力
④有序的市場
要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
意義:市場有序性能保證平等競爭和公平交易,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市場的交易原則
自願原則? 平等原則? 互利原則? 商業道德
特點
市場是社會分工和商品生產的產物,哪裏有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哪裏就有市場。
決定市場規模和容量的三要素:購買者,購買力,購買欲望。
同時,市場在其發育和壯大過程中,也推動著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市場通過信息反饋,直接影響著人們生產什麽、生產多少以及上市時間、產品銷售狀況等。聯結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產、供、銷各方,為產、供、銷各方提供交換場所、交換時間和其他交換條件,以此實現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各自的經濟利益。
自發性
在市場經濟中,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經濟活動都是在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實際上就是根據價格的漲落決定自己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因此,價值規律的第壹個作用,即自發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在各部門的分配、對資源合理配置起積極的促進作用的同時,也使壹些個人或企業由於對全身的利益的過分追求而產生不正當的行為,比如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欺行霸市,擾亂市場秩序;壹切向錢看,不講職業道德等。而且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還容易引起社會各階層的兩極分化,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將不利於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盲目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參加者都是分散在各自的領域從事經營,單個提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可能掌握社會各方面的信息,也無法控制經濟變化的趨勢,因此,他進行經營決策時,也就是僅僅觀察市場上什麽價格高、有厚利可圖,並據此決定生產、經營什麽,這顯然有壹定的盲目性。這種盲目性往往會使社會處於無政府狀態,必然會造成經濟波動和資源浪費。
滯後性
在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是壹種事後調節,即經濟活動參加者是在某種商品供求不平衡導致價格上漲或下跌後才作出擴大或減少這種商品供減的決定的。這樣,從供求不平衡——價格變化——作出決定——到實現供求平衡,必然需要壹個長短不同的過程,有壹定的時間差。也就是說,市場雖有及時、靈敏的特點,但它不能反映出供需的長期趨勢。當人們競爭相為追求市場上的高價而生產某壹產品時,該商品的社的需求可能已經達到飽和點,而商品生產者卻還在那裏繼續大量生產,只是到了滯銷引起價格下跌後,才恍然大悟。
功能
1 、平衡供求矛盾
2 、商品交換和價值的實現
3 、服務功能
4 、傳遞信息功能
5 、收益分配——市場通過價格、利率、匯率、稅率等經濟杠桿,對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主體--生產者、消費者、中間商進行收益分配或再分配。比如,某工業品價格上漲時,生產者可以增加收入,但是如果中間商得利很多時,生產者的收入增加並不多。這時,可以通過征收增值稅來進行利益調節。
原則
平等原則
自願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