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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城區及入城口、機場、車站、港口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益性戶外廣告納入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和內容管理。第三條 (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資質的審批,戶外廣告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確定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規定查處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以及不按規定要求設置發布的戶外廣告。

財政、物價、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負責戶外廣告管理的協調工作。第二章 設置管理第四條 (設置原則)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戶外廣告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設施應當牢固、安全。第五條 (設置規劃的制定及實施)

城市重要地區或路段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其他地區或路段的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市規劃管理局批準。其中戶外招牌規劃、公***廣告張貼欄規劃由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監督實施,其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包括戶外廣告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內容。第六條 (利用交通工具設置廣告要求)

各類客車可以在車身兩側車窗以下部位,車尾的車窗以下部位發布廣告,廂式貨車可以在貨廂部位發布廣告。

機動車廣告的設置和發布不得遮擋燈光、車門、車窗、車牌和路線牌,不得改變車輛的基本技術參數和整車顏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體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上設置、繪制、張貼廣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參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第七條 (臨時性廣告設置)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運動會等可在活動會場設置臨時廣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廣告位置設置廣告。

重要商貿活動須在全市範圍內設置臨時廣告的,由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協調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復。第八條 (禁止設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線桿、候車亭、電話亭等公***設施上塗畫、刻寫、張貼廣告。

禁止出租轎車設置發布戶外廣告。

禁止設置、懸掛以布幅、燈籠、彩旗、拱門等作為載體的廣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取得和拍賣)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拍賣和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場地、利用公***設施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應當拍賣,拍賣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拍賣底價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其他有關部門參與工作。拍賣所得凈收益繳入市級國庫,用於城市建設維護,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區兩級統籌安排、合理分配。第十條 (設施設置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壹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壹般不超過6年,需延期設置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戶外廣告登記證》自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設施所有人應在期滿後10日內自行拆除。

通過拍賣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第三章 登記管理第十壹條 (可以直接辦理登記的戶外廣告)

下列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辦理登記:

(壹)五壹大道、芙蓉路、黃興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臨時廣告;

(三)利用符合規劃的已建戶外廣告設施發布的戶外廣告;

(四)建設工程臨時圍擋廣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記的廣告。

下列戶外廣告由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辦理登記:

(壹)五壹大道、芙蓉路、黃興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張貼欄的張貼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