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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90條原文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有缺陷有何後果

(壹)壹般後果:合同不成立

我國民法典第49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即可認為如果應當采用而沒有采用書面合同原則上不成立。

(二)特別後果:合同無效

我國原來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為無效。現在,我國民法典原則上是將要式合同的方式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

(三)其他特別後果

除上述法律效果外,還可以有其他的特別後果.比如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四)因履行而治愈

民法典第49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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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