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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大連新港火災事故的壹審宣判

記者30日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前不久對“7·16”特大火災事故作出壹審判決。戴小兵等14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或免予刑事處罰等。有4名被告人不服壹審判決,已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受中油燃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采購委內瑞拉壹批原油,通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代儲。2010年7月15日下午,利比亞籍“宇宙寶石”號油輪將原油運抵碼頭卸油。受中油燃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祥誠公司和天津輝盛達公司,分別負責加註“脫硫化氫劑”和現場作業指導。由於有關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並違章作業,造成管道連接脫落和“脫硫化氫劑”泄漏,直接導致16日18時左右的爆炸起火。法院在判決書中稱,上述14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且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小兵作為上海祥誠公司石化部經理,違規承攬加註“脫硫化氫劑”業務,對現場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加制止,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發生,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天津輝盛達公司總經理張德勝,也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

根據國務院“7·16”事故調查組的認定,大連“7·16”事故造成的人員與財產損失嚴重。1名作業人員失蹤,消防戰士張良在救火中犧牲。截至2010年11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2.23億元,救援費用8500萬元,清理海洋環境汙染費用超過1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