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
昨日上午,“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減刑出獄。此前,聊城中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引發社會強烈關註。二審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對於於歡的出獄,社會多以“恭喜出獄”來發表看法。現在讓我們來深入地分析壹下這個案件,也解決幾個主要矛盾,於歡算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壹審以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是否過重?這件事情給予於歡壹家及社會的警示又是什麽?
首先,於歡刺死辱母者算不算正當防衛呢?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認為,對於正當防衛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實是前提,應當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過程中給予適當反擊。另外,防衛對象應當是不法侵害人。於歡在刺殺辱母者的時候並不屬於對方正在實施不法侵害,也沒有威脅到於歡母子的生命,盡管對方行為惡劣,令人發指,卻不足以允許於歡將其殺死。
而防衛過當應當滿足:在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在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至於罪過的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壹。
辱母者用極端手段汙辱於歡母親,限制其二者人身自由,使其遭受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淩辱。對於任何壹個子女來說,母親受此淩辱,是誰都不能容忍的。於歡激憤的心情令人理解,但於歡的行為,盡管當時辱母者的的不法侵害緊迫性降低,但並不排除其還在持續的可能,於歡刺傷構成正當防衛,但在緊迫性較低的情況下,於歡將辱母者刺死,明顯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因此構成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20條,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至於壹審判處於歡犯故意傷害罪無期徒刑,是無法讓大眾接受的。二審改判防衛過當,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也獲得了社會民眾的普遍認可。而且,從故意傷害罪的定義來看,於歡行為也構不成故意傷害罪的要件,故意傷害罪是直接希望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具有希望被害人受傷的主觀故意。而於歡情急之下殺害辱母者,無法屬於有造成對方傷亡的主觀故意,即便造成了對方死亡的後果。
於歡出獄,皆大歡喜。說是輿論改判也好,壹審誤判也好,於歡案還是對我國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認定具有重大意義的推動力量。但回歸事件的本質,於歡母子欠下巨額高利貸才是導致悲劇發生的根源,即使這件事情結束了,欠債還錢,還是需要完成的法定義務。而討債也要註意方式方法,法律不允許欠債不還,也不允許討債者通過暴力方式威脅恐嚇和攻擊欠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