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須知的具體內容
壹、總則
1. 采購內容
1.1. 本次采購內容詳見招標文件第三章。
2. 定義
2.1. “采購人”系指XXXXXXXX(某單位)。
2.2. “投標人”系指向采購人提交投標文件的制造廠商和公司。
2.3. “采購代理機構”系指XXXXXXX有限公司。
2.4. “貨物”系指招標邀請中所列的XXXX設備及其他技術資料。
2.5. “服務”系指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所提供設備的售後服務和其他類似義務。
3. 資金來源
3.1. 采購人采購該批貨物和服務的資金已落實,采購人計劃將采購資金用於本次招標後所簽訂的合同項下貨物和服務的合格支付。
4. 合格的投標人
4.1. 投標人必須符合投標邀請函中投標人資格、資質的要求。
5. 投標費用
5.1. 投標人應承擔所有與準備和參加投標有關的費用,不論投標的結果如何,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這些費用。
二、招標文件
6. 招標文件的構成
6.1. 招標文件用以闡明所需貨物及服務、招標投標程序和合同條款。招標文件***六章。具體內容如下:
第壹章 投標邀請函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招標要求
第四章 評分方法及標準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條款
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
請仔細檢查招標文件是否齊全、如有缺漏,請立即與采購代理機構聯系解決。
6.2. 除6.1內容外,招標人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內容,均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招標人和投標人起約束作用。
6.3. 投標人被視為充分熟悉本招標項目所在地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各種情況,包括自然環境、氣候條件、勞動力及公用設施等,本招標文件不再對上述情況進行描述。
6.4. 投標人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技術要求等。如果投標人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資料或者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實質性響應,是投標人的風險,並可能導致其投標被拒絕。
7. 招標文件的澄清
7.1.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等,下同)在投標截止日期15天(日歷天,下同)以前通知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對在投標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將視情況以召開答疑會或者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並將書面答復發給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每壹投標人,書面答復不說明問題的來源。
7.2. 采購代理機構如果召開答疑會,將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並已登記的投標人參加答疑會。
8. 招標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時候,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主動地或在解答投標人提出的澄清問題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
8.2. 修改後的文件將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投標人具有約束力。
8.3. 為使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按招標文件的修改要求修訂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可酌情推遲投標的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並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9. 通知
9.1. 對與本項目有關的通知,采購代理機構將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上發布公告的形式,送達所有與通知有關的已登記並購買了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傳真號碼以投標人的登記為準。收到通知的投標人應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復確認。因登記有誤或郵箱服務器、傳真線路故障導致通知延遲送達或無法送達,采購代理機構不承擔責任。
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10. 投標文件的語言及計量
10.1. 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投標人與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就有關投標的所有往來函電均應使用中文書寫。投標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獻可以用另壹種語言,但相應內容應附中文翻譯本,在存在差異和矛盾時以中文翻譯本為準。
10.2.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在投標文件中以及所有投標人與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往來文件中的計量單位均應采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1. 投標文件的構成
11.1. 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要求如實編制投標文件,並提供證明材料。采購人保留進壹步要求投標人補充提供有關材料的權利,拒絕補充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實,將被視為自動放棄投標資格。
11.2. 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主要包括:
11.2.1 投標函及價格標部分
1) 投標函;
2) 開標壹覽表;
3) 分項報價壹覽表。
11.2.2 商務部分
1) 投標人/制造商概況;
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 相關資格、資質證明文件;
4) 類似項目業績(近三年)及證明材料;
5) 商務響應、偏離說明表:投標人對商務條款中所有不清楚或不贊同之處,均須列入《商務偏離表》。此表如果空白,則表示投標人完全接受招標文件所述的全部內容;
6) 其它。
11.2.3 技術部分
1) 技術力量和設備;
2) 技術方案書;
3) 售後服務計劃;
4) 技術響應、偏離說明表:投標人應對照招標文件第三章招標貨物技術規格、參數及技術要求,按順序逐條說明所提供貨物已對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需求做出了實質性的響應,並申明與技術規格條文的偏離和例外。特別對有具體參數要求的指標,投標人必須提供所投設備的具體參數值。如果僅註明“符合”、“滿足”或簡單復制招標文件要求,將可能導致投標被拒絕。
5) 其它。
11.2.4 投標人需提供。
12. 投標報價
12.1. 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壹律用人民幣報價。
12.2.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包括完成本項目的全部費用。投標人對報價的準確性負責,任何漏報、錯報等均是投標人的風險。
12.3. 每種貨物只允許壹個報價,任何有可供選擇的報價將不予接收。
12.4. 投標人所報的價格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是固定不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
12.5. 投標總價應包含全部貨物標準配置的報價、附件及備品備件(如果有的話)的報價、貨物運至交貨地點的運輸、保險、安裝調試、檢測、驗收、售後服務、保險、稅金、車輛購置稅等各項直接、間接費用。
13. 投標文件格式和簽署
13.1. 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本投標須知規定和要求的內容進行編寫,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必須毫無例外地使用招標文件所提供的投標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樣格式擴展)。
13.2. 投標文件壹律采用A4規格紙張打印和填寫,填寫部分字跡要工整清楚。
13.3. 投標人應準備投標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二份(投標人如參加兩個以上包段的投標,每個包段均應單獨編制投標文件),其正、副本都應裝訂成冊。每份投標文件須清楚地標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為準。投標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復印件。
13.4.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投標文件的適當位置填寫投標人全稱、加蓋投標人印章、簽署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全名。
13.5. 投標文件如有塗改之處,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14. 投標保證金
14.1. 投標人應按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提交投標保證金,並作為其投標的壹部分。
14.2. 投標保證金采用下列任何壹種形式:電匯、銀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
14.3. 投標保證金是為了保護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免遭因投標人的行為而蒙受損失。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在因投標人的行為蒙受損失時可根據本須知第14.6條的規定沒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14.4. 凡沒有根據本須知第14.1和14.2條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將被視為非響應性投標予以拒絕。
14.5. 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5)個工作日內,原額退還投標人。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按本須知第30條規定簽訂合同後五(5)個工作日內,予以原額退還。
14.6. 發生下列情況之壹,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4.6.1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
14.6.2 投標文件中未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14.6.3 投標人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14.6.4 中標人未能根據本須知第30條規定簽訂合同;
14.6.5 中標人未按規定向采購代理機構支付中標服務費;
14.6.6 不遵守招投標紀律無理擾亂政府采購招投標秩序的。
15. 投標有效期
15.1. 投標應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後九十(90)天內保持有效。投標有效期不滿足要求的投標將被視為非響應性投標而予以拒絕。
四、投標文件的遞交
16. 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6.1. 為方便唱標,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將開標壹覽表單獨密封提交,並在信封上標明“開標壹覽表”字樣。為方便檢查,投標人需單獨提交壹份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16.2. 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開密封裝在單獨的信封中,並在信封上標明“正本”、“副本”字樣。然後再將所有信封封裝在外層信封中。
16.3. 外層信封應註明“[項目名稱]投標文件”、“[項目編號]”、“於 [開標時間]之前不得啟封”、“[投標人名稱和地址]”的字樣。
16.4. 內層信封應封口,其封口處可加蓋投標人印章;外層信封的封口及騎縫處應加蓋投標人密封章(或者公章)。
16.5. 如果未按上述規定密封和標記,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文件的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對由此造成提前啟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將予以拒絕,並退回投標人。
17. 投標截止期
17.1. 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不遲於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遞交至開標地點。
17.2. 如果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決定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期,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和投標人受投標截止期制約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應延長至新的截止期。
18. 遲交的投標文件
18.1.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將拒絕並原封退回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期後收到的投標文件。
19. 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銷
19.1.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後,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標,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必標須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書面通知。
19.2. 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投標人公章,並按本須知第16條規定密封、標記和發送。
19.3. 在投標截止期之後投標人不得撤回其投標,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按照本須知第14.6條的規定被沒收。
19.4. 在投標截止期之後,投標人不得對其投標做任何修改。
五、開標、評標與定標
20. 開標
20.1. 采購代理機構按“投標邀請”中規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組織公開開標。投標人需派授權代表參加,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法人授權委托書並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無有效身份證件或人證不符者其投標將被拒絕。
20.2.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查驗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查驗到會投標人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原件),確認無誤後拆封唱標,公布每份投標文件中“開標壹覽表”的各項內容以及采購人認為合適的其他內容。只有在開標時宣讀的折扣和申明內容在評標時才會考慮。除了按本須知第18條的規定原封退回遲到的投標外,開標時不得拒絕任何投標。
20.3. 未開啟和未唱標的投標文件將原封退回給投標人。開啟唱標後的投標文件不予退還。
20.4. 采購代理機構負責開標記錄。開標記錄要求各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21.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方法
21.1. 評標由采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法規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委會成員由采購人代表壹名和從XXXXXXXX政府采購辦公室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四名組成。
21.2. 評標委員會將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初審和評價。
21.3.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具體見第四章評標辦法及評分標準。
22. 投標文件的初審
22.1. 評標委員會將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完整、總體編排是否有序、文件簽署是否合格、投標人是否提交了投標保證金、有無計算上的錯誤等。
22.2. 算術錯誤將按以下方法更正:若用文字表示的數值與用數字表示的數值不壹致,以文字表示的數值為準;其他計算錯誤由投標人自行承擔責任。如果投標人不接受對其錯誤的更正,其投標將被拒絕。
22.3. 對於投標文件中不構成實質性偏差的不正規、不壹致或不規則,評標委員會可以接受,但這種接受不能損害或影響任何投標人的相對排序。
22.4. 在詳細評標之前,評標委員會要審查每份投標文件是否實質上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該是與招標文件要求的關鍵條款、條件和規格相符,沒有重大偏離的投標。對關鍵條文的偏離、保留或反對將被認為是實質上的偏離。評標委員會決定投標的響應性只根據投標文件本身的真實無誤的內容,而不依據外部的證據,但投標文件有不真實不正確的內容時除外。
23. 投標文件的澄清
23.1. 在評標期間,為有助於對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將分別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澄清,但不得尋求、提供或允許對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做任何更改。有關澄清的要求和答復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
23.2. 對於投標文件中的報價與公開唱出《開標壹覽表》的內容不壹致的,以公開唱出的為準。
23.3. 投標人對澄清問題的說明或答復,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代理機構,並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投標人公章。
23.4. 投標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4. 投標文件的評價
24.1. 評標委員會將會按照本招標文件第四章規定,只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評價。
24.2. 評價以招標文件為依據,按照本招標文件第四章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所有實質上響應的投標進行評審打分,以確定推薦中標人排序。
24.3. 中標的基本條件:
24.3.1 投標文件完全響應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
24.3.2 有良好的執行合同能力和售後服務承諾;
24.3.3 綜合評標得分最高者。
25. 定標
25.1. 評標委員會依據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結果,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向采購人推薦2-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排序。采購人根據推薦排序依法依序確定中標人。
25.2. 中標候選人因特殊原因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才可依評標排名次序靠後的中標候選人依次遞補為中標人。
26. 保密及其他註意事項
26.1. 凡是屬於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以及授標意向等,評標委員會及有關人員自始至終均不得向投標人或其他無關人員透露。
26.2. 在評標期間,投標人企圖影響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而獲得評標信息的任何活動,都將導致其投標被拒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6.3. 評標委員會不向未中標供應商解釋未中標原因,不退還投標文件。
六、授予合同
27. 中標通知
27.1. 采購代理機構在中國XXXXXXXX政府采購網上發布《中標公告》。並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壹經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
27.2. 采購代理機構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並退還其投標保證金;中標人在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退投標保證金。
27.3. 《中標通知書》將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
28. 簽訂合同
28.1. 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應在三(3)天內按照指定的地點,派遣其授權在合同上簽字的代表(該代表需有中標人正式授權證明)進行商務談判,並在三十(30)天內簽訂合同。
28.2. 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其有關的澄清文件等均為簽訂合同的依據。
28.3. 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定在簽訂合同前向采購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如果中標人沒有按照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將取消其中標資格。在此情況下,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將該標授予下壹個中標候選人。
28.4. 如果投標人沒有按照上述規定簽訂合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將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采購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標人壹旦中標,通過商務談判簽訂合同後,不得私自轉包,否則將視為違約並自動中止合同。
29. 代理服務費
29.1. 中標的投標人按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和發改辦[2003]857號文件規定,向采購代理機構支付代理服務費。
30. 有關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30.1. 中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前附表規定的金額向采購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存入其賬戶,作為簽定合同的先決條件。
30.2. 如有違約,履約保證金將被沒收,給采購人造成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額度的,應按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答案僅供參考,具體項目內容不壹定完全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