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如何辦理使用登記證
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辦理,並提交相關資料。
根據TSG R5002-2013《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規定,使用單位申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時,應該逐臺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壹式二份)
2、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個人身份證(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得壓力容器);
3、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
4、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證書(適用於需要監督檢驗的)
5、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資料
6、移動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驗收資料
7、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行走部分行駛證
8、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
9、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通過壹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待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準。
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