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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壹)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內;

(二)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三)居民住宅區;

(四)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五)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六)各級中國***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七)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八)建築物地下壹層以下(不含地下壹層);

(九)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