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1、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者和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2、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3、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建築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4、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公安、交通、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6、在戶外廣告總體設置規劃制定以前,為適應戶外廣告的管理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的窗口地區和主幹道的戶外廣告設置先行規劃。
7、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涉及城市規劃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城建部門申請規劃定點,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8、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的,或者影響交通安全、公***安全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市容部門、公安部門或者交通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9、市政等社會公***場地、設施用作戶外廣告媒體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確定戶外廣告經營者,使用權轉讓的收入必須全部用於市政等公***場地、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10、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戶外廣告經營者收取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以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