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認識伴娘約出吃宵夜,趁伴娘醉酒發生關系,會被認為是強奸嗎?
新郎張某和新娘王某於某年勞動節結婚,新郎邀請了朋友黃某做伴郎,新娘邀請了朋友麗麗做伴娘,麗麗在酒席上跟著新人不停地敬酒,很快便醉的不省人事,黃某便和另壹位伴娘將她帶去酒店房間休息,伴娘還有別的事先行離開,黃某可能是借酒壯膽見色起意、趁機與麗麗發生了關系。
事後麗麗表示她頭昏腦漲之下好像感覺到有人壓在自己身上,可沒力氣推開,後來似乎又有人進房間,但她已經沒有印象了。
而次日清醒後,看到的就是兩個男人跟她赤裸地躺在壹張床上的場景,意識到被強奸的麗麗當即報了警,至於多出來的那個男子,原來是壹起參加婚禮的黃某朋友劉某,黃某對此聲稱他是喝多了酒壹時沖動,感到很後悔,至於劉某為什麽出現他並不清楚。那這兩人的行為構不構成輪奸呢?
我們在多起案例中都解釋過,強奸罪指的是強制性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壹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違法犯罪行為。強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脅迫外,壹般還有利用婦女醉酒、重病、精神疾病、麻醉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與其發生性關系。
本案中,黃某和劉某趁麗麗醉酒不知反抗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涉嫌強奸罪,但不具有輪奸情節,要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二人以上輪奸的,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被認定為輪奸,懲罰可比強奸嚴厲得多。
至於為什麽不構成輪奸?輪奸是強奸罪中***同犯罪的情形,而***同犯罪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具有指向同壹目標的***同犯罪行為,各***同犯罪行為人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壹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而據調查,本案中黃某和劉某並無勾結,黃某和麗麗發生關系後酒勁上頭,很快睡了過去。劉某是去找黃某時,發現眼前的情景,才借機也和小麗發生了關系。雖然看起來具有輪奸的客觀行為,但兩人並不具有***同強奸小麗的故意,因此,兩人不構成強奸罪的***同犯罪,應分別按強奸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