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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甫做齷齪的事嗎?

2000 report to the baptist general convention of texas

同壹報告指出早在壹九八零年,研究已經估計,約有:

百分之十二的教牧和會友發生性關系

百分之四十的教牧和會友,有發生“性方面的不當行為”

這些教牧性罪行,在美國基督教圈子稱為 clergy sexual abuse,或csa。

csa受害者組成互助隊伍,除了互相醫治,也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去把壹些不悔改的教牧繩之於法,和向故意包庇的教會追討賠償。

令人震驚的是,基督教處理美國教牧涉及性侵犯,往往把涉及暴力的性侵犯罪行稱為“只是壹段情”(an affair),或者指那是“妳情我願”。

壹位已為人母的女牧者,年輕時候被壹個牧師強暴,這個牧師同時也強暴過她女兒和其他少女。這個牧師從來沒有受法律制裁,相反不同教會壹次又壹次容野l轉去另外的地方牧養同宗派的會堂,壹次又壹次發生強暴,這個牧師都得到復職,而完全逍遙法外。

如果天主教醜聞是因為他們神父/聖職統制有機會給神職人員包庇犯性罪行的神父,基督教裏面更可怕。因為是教牧、執事甚至是會眾,都參與包庇、把犯罪教牧悄悄地送去不知就裏的會堂。犯罪的是整個教會。

最大的危機是,基督教比天主教更糟糕:天主教還可以通過他們壹個整合的體制互通神職人員有問題的資料,但是基督教沒有:沒有壹個中央檔案資料可以知道那個牧者涉及嚴重罪行,等教會可以防備。

當宗派裏面崇尚地方教會自治,或者會堂主義,情況會更加復雜: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對調查自己教牧諸多顧忌,不敢張揚。其他教會,卻怕幹預別的教會自治,不可以插手。眾多基督教會,崇尚獨立,但出事時候,卻沒有任何壹個訟裁者去處理,除非告去法庭。但是傳統美國基督教對教外人的信任不高,認為是“世俗”,他們連考慮尋求輔導都不會,更加不可能會把事件交給警方和法庭。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和會友更加怕會友流失,影響教會聲譽,教會可能壹夜倒閉,而寧願息事寧人。基本問題,大部份地方教會是沒有任何指引和政策去處理教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情況,也沒有要求教牧簽署壹些操守指引。

最出奇是教會的反應是:我們如何避免虛假指控、法庭訴訟和醫治牧者?反而很少人問,我們當如何醫治整個受害的肢體?

1991年,科羅拉多州的聖公會教區被法庭判要賠償壹百二十萬美元給壹位教牧性侵犯受害者。那受害者控告教區隱瞞那個教牧的性侵犯行為導致她受害。

這個案例特點,是不論任何宗派或者獨立教會,都不可以免責,只要那個教牧是他們雇傭的,他們不可以說“請錯了人、看錯”,或者地方教會不夠錢,就不需要賠償。

此案例壹開,壹個性侵犯訴訟,可以拖垮壹個小教會。

這個案例令主流宗派訂立防禦政策,訓練和指引。但如上文所說,獨立堂會往往不會這樣做。

美國壹位專門研究csa的作家dee miller說,她在教會討論這些問題,遇見壹個她尊敬的牧者,對她說:妳知道嗎,我對這回事肯定是老行尊。我幹了五十多次!(意思是他侵犯姐妹五十多次,每次都轉去牧養另外壹間教會,留下壹個爛攤子)

美國教牧甚至會友都認為被侵犯者“也有責任,因為他們或者有誘惑那個侵犯者,使他受到試探,甚至小孩子也會誘惑成年人去犯性罪行……”

天主教以外的最大基督宗派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裏面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問題已經不是什麽秘密,但是他們仍然采取逃避的態度。

他們的理由往往是:這只是壹個偶然性的事件,我只知道他侵犯過壹個人(其實他們沒有追查)。

他們把這個偶然跌倒的“仆人”介紹給另外壹個教會,說“他已經悔改了,請妳給他機會罷”。dee miller說,那個教會應該問:妳會不會給妳妻子跟那個偶然跌倒的仆人獨處?(will you trust him with your wife ?)

上面那個可以轉會五十次的教牧不是獨立事件。犯罪的教牧隨時可以得到會友“幫助”,到另外壹個教會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