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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上班22天連休8天違法嗎?

近日,貴州省清鎮市的壹項工作時制改革試點廣受關註。當地宣布,從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將用半年時間,在全市9個鄉鎮部分崗位試行,每月有壹次8天長假,但代價是要連續上班22天。

“長時間工作對身體不好,還是上壹周休兩天最好。”“期待每月壹個黃金周,來壹場說走就走的旅行”……消息壹出,引起不少網友討論。對此,清鎮市委組織部表示,試點旨在打好服務“時間差”,解決群眾特別是“上班族”上班忙、農民農忙等由於時間關系辦事難的問題。

該市印發的文件指出,將堅持立足實際,不搞“壹刀切”,總體上每月上班時間不得低於22天176小時。試點中,各鄉鎮要錯開白天及農忙時節,積極深入村組、田間地頭訪貧問苦,開展政策宣講、農技指導、全程代辦等工作。

針對外界提出的此項改革是否有違法律規定的疑問,當地工作人員解釋,《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試點工作仍然堅持以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為基礎,只是實行錯時延時制,相當於調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