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
1、完善協調機制。發揮好省、市、縣地方各級政府單用途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機制作用,進壹步細化部門職責分工,完善信息溝通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2、制定配套細則。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各行業具體配套實施細則和辦法,抓好各業務領域預付卡管理工作;
3、加快平臺建設。依托省政務雲平臺、省壹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加快建設省市縣三級應用的單用途預。
法律依據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對被特許人涉及預付卡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督,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賠償責任承擔等相關內容,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涉及預付卡約定的內容。
經營者承租國有資產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出租人並應當通過租賃合同明確要求承租的經營者不得超出其經營能力和凈資產情況發行預付卡、不得向消費者作出超出租賃期限的相關承諾。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下列可能影響預付卡兌付情形之壹的,應當提前壹個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發布公告,同時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壹)終止預付卡業務;
(二)停業、歇業、經營場所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發生重大變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消費者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告知。
本條第壹款情形發生後,消費者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承諾,或者退回預收資金余額。第二十壹條 經營者將業務處理系統與管理服務平臺對接後,由管理服務平臺提供信息對接標識,供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向消費者公示,在預付卡憑證上向消費者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