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可以辦理家庭農場手續
第壹步:申請。符合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農戶向家庭農場經營地的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並填寫和附帶以下材料: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轉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家庭農場經營者資格證明和戶口本復印件、家庭農場固定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步:初審。村(社區)對申報材料和申請農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在《申請表》上簽發意見。
第三步:復審。鎮(街道)農村工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並將材料報送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
第四步:認定。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根據上報材料進行認定,對認定合格的家庭農場進行登記、建檔,並頒發《家庭農場證書》。
第五步:備案。各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對已經認定的家庭農場,報市級農村工作部門備案。
二、註冊登記家庭農場需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農業的身份證明(戶口本頁或者其他農業戶口證明)。
2.設立登記申請書。
3.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應在5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等經營土地、林地的證明。
4.選擇經濟組織模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等其他組織形式。
三、家庭農場的定義
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具備壹定的土地經營規模,但是需要適度。壹般中小型的家庭農場經營面積為80畝、45畝、10畝三種規模。由於我國各地區資源有自己的特色、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等不同,家庭農場規模也有較大差異。比如,有的地方規定,從事稻谷、小麥、玉米等谷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為100畝以上;從事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為30畝以上;從事水產養殖的,土地經營規模為50畝以上;從事種養相結合的,其土地經營規模應當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第壹條 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通過經營自有或租賃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從事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依法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
2、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3、以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
4、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應在5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