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嶺老虎事件判決結果
2.相關法律:《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壹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本案中,原延慶區安監局於2016年8月24日向延慶區政府請示“7·23”東北虎致遊客傷亡事件調查結案並提交《調查報告》,延慶區政府於當日予以批復,同意調查組對事件原因和性質的認定意見並同意結案,程序合法。
關於原告主張《調查報告》認定的部分事實有誤、事件性質認定有誤的訴訟意見,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後,應由事故調查主體查明事故發生的相關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規範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義務,判斷事故發生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情形,並認定該情形與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此外,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涉及專業技術事項,具有緊急性、特殊性和高度的專業性,尤其是對於技術、醫學、動物學等方面的認定結論,需要專業人士運用知識進行分析和判斷。本案中,本院經審查可以認定事故調查組系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成立並履職,其就涉案事件是否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調查和確認,調查過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職責的情形。《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包括專業性事實內容均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持。在案證據證明,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系依法成立並取得相關證照,其已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且本案現無充分證據證明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缺失,或者在救援時間上存在明顯遲緩。同時,《調查報告》適用法律法規並無不當,認定過程亦無明顯的超越或濫用職權的情形等。
3.綜上,《調查報告》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婧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趙婧負擔(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