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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性暴力行為是什麽原因造成的?

壹、文化水平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絕大多數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較低,個人素養不高,稍不順心對家人動手就打,企圖用武力來教育、震懾家裏人,解決家庭矛盾,不懂得用道理來說服家人,用真誠來感化家人。 二、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存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歷史“三從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識仍然影響著現代家庭,特別是在效區和廣大農村,丈夫毆打、殘家妻子的現象時有發生。另外,有些家長懷有“捧打出孝子”的傳統觀念,動不動就對未成子女拳打腳踢,采取壹種畸形的教育方式,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司法懲處不力使家庭暴力不斷衍生。雖然我國目前《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的規定,但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及制裁條款,並不明確,具有模糊性、原則性,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不利於家庭暴力行為的預防和打擊,也不利於家庭的穩定及和諧社會的構建。 為有效地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應采取以下對策: 壹、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質,大力加強道德建設。文化素質的提高對於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顯得尤為重要。在國家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中、高等教育,大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質的同時,法院也應配合政府、司法機構、婦聯進行文化道德建設,化解並消除家庭矛盾,以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二、改變傳統觀念,反對家庭暴力。對於傳統觀念的改變,並非壹朝壹夕的事情,需要全社會方方面面的努力和參與,相關的職能機構更應當各負其責,如婦聯要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的力度,以提高受侵害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尤其是婦女,要培養她們的自信和自尊以及獨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街道居委會、派出所及時調解家庭暴力事件,並設置專門的救助機構,使矛盾有效的解決;法院更要依據法律程序客觀公正地處理的家庭暴力案件,適時地進行調解和判決,以維護被侵害者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從法律層面解決家庭暴力。針對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規定分散、不明確的現狀,國家立法機關應盡早出臺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界定,如何取證,如何預防,以及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都應予以專章規定,同時應當根據家庭暴力輕重程度、社會危害情況,明確婦聯、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等相關機構的責任和權限,針對家庭暴力有的放矢地進行懲處,既不能讓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逍遙法外,也能讓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得到教育和糾正,在維護社會和諧的同時,也促進婚姻家庭的穩定。檢舉 回答人的補充 2009-10-15 06:55 家庭暴力產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數量逐漸增長,它已成為人們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其產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壹,封建傳統的思想根深蒂固。歷史傳統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權思想在當前市場經濟形勢下有所復蘇和擡頭,男女不平等觀念在事實上仍然存在。貫穿數千年的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壹而終”,將女性完全置於男性統治之下,並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父為妻綱”“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對女性的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著當代中國的家庭。

第二,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與男子不完全平等。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標準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壹個比自己各方面優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願地默默奉獻於家庭。

第三,殘酷的現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方面原因。離婚的婦女在社會上依然遭受社會的歧視,尤其是帶著小孩的單身媽媽,既當爹又當娘的角色沖突。毫不留情的事業競爭,使他們心裏交瘁。這種殘酷的現實使具有離婚年頭的女性望而卻步。生活節奏的加快帶來的情感交流減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壹。

第四,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禍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現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壹。丈夫在外尋歡作樂,丟下妻子和孩子,導致夫妻感情不斷惡化,在離婚不成時,丈夫單獨或與第三者***同對妻子進行人身傷害,甚至實施殺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壹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缺乏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措施,有些規定可操作性、針對性不強。二是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節薄弱,相關保護法沒有相應的執法保障機制。

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甚至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法制宣傳和教育不夠廣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強。

第六,父母對子女的溺愛是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壹。有許多家庭中的父母對子女過分地溺愛,孩子要什麽就給什麽,導致孩子目中無人、養成好吃懶做的壞習慣。當父母對其管教時就對父母頂嘴、謾罵,甚至實施嚴重的暴力。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