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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養制度正式退出,這壹制度存在怎樣的缺陷?

收容教養退出歷史舞臺,是中國法治史上壹個極大的進步。收容教養制度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由政府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壹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無疑是壹種保護。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屢屢見諸報端,極大地刺激著公眾神經。此前,在今年8月初召開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曾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簡單地依靠加重刑罰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總體上仍應堅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對於公眾關切的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不能簡單地?壹關了之?,也不能?壹放了之?,應充分運用刑法規定的收容教養制度。

收容教養制度自建立以來在歷史發展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暴露出壹些缺陷。由於多年來實踐中壹直參照勞動教養程序執行,收容教養並沒有脫離傳統意義上的監獄收押集中管理的執行方式,因此出現了諸如?只重視關押,忽視教育矯治?有收容、沒教養?等現象。此外,還有反映認為,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長期與未成年犯***同關押,極易導致交叉感染,對其身心健康成長造成負面影響。而過早貼上罪犯標簽,容易使這些孩子仇恨社會,難以融入正常社會生活,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針對低齡犯罪未成年人和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分別設計兩種不同的制度:專門教育和強制教育。具體來說,專門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承辦,主要是教育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司法機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