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企業服務 - 如果宣傳單上面寫著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 是不是已經違法了?

如果宣傳單上面寫著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 是不是已經違法了?

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償用非格式條款”。

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規定的解釋規則均為強制性法律規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擴展材料: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