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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定滅火器配置要求

消防法規定辦公樓100平方米需要配置1個以上4公斤手提式幹粉滅火器。

辦公樓輕危回險級每100平方答米1具滅火器,中危險級每75平方米1具。但同時,壹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2具。也就是說100平方米的辦公室,要配2具4kg手提式幹粉滅火器。

幹粉滅火器(MFZ)2-3kg有效射程距離2.5m,4-5kg射程為4m,時間8-9秒。8kg射程為5m,時間12秒。(MFTZ)35-50kg推車有效射程為8m,時間20秒。70kg推車射程9m,時間25秒。

消防工程包括哪些內容?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含火災警廣播、消防聯動等;

2、自動滅火系統施工,包括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註氮排油滅火系統等;

3、防排煙系統,包括正壓送風、機警排煙;

4、防火分隔,包括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水幕帶;

5、室內消火栓系統;

6、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7、防火封堵。

滅火器的維修技術要求

1、經過維修的各種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維修單位必須按規定,逐壹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 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汙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於或大於 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3、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塗漆。

4、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幹。

5、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必須更換。

6、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換壓力表。7、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

8、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9、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並符合密封要求。幹粉滅火器的防潮膜必須更換,並符合GB 4402第 2.2.5 款的規定。

10、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1、二氧化碳貯氣瓶(以下簡稱貯氣瓶)。

12、貯氣瓶必須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幹粉滅火器》的 2.6 條的要求。

13、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後,以後每隔三年必須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14、沒有按 GB4351《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的 6.3 條的要求打鋼印的貯氣瓶必須更換。

15、器頭不允許存在裂紋、螺紋失效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6、塑料器頭使用二年後必須與筒體壹起做水壓試驗檢查,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17、金屬器頭從出廠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須筒體壹起做壹次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18、化學泡沫滅火器的內劑瓶不得有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9、水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20、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盡可能采用原生產廠生產的。若采用其他廠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滅火器生產廠的設計要求。

21、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第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