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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破產有什麽後果

宣布破產的後果如下: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

破產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