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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時間規定

出口退稅有四個時間規定:

1、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2、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

3、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4、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規範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註意申報程序,註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註意四個時限規定:

壹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於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後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壹種措施。壹般分為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也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

法律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後,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_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_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範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壹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