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按《交通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對該交通違法行為處100元處罰、扣2分。
法律依據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