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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按《交通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對該交通違法行為處100元處罰、扣2分。

法律依據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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