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經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並通知其所有者履行報廢手續,不準繼續使用。第三章 駕駛、操作人員管理第十四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機駕駛、操作人員應經市、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由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後,方準駕駛、操作。
駕駛、操作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第十五條 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科目、內容和評定標準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實施。第十六條 駕駛、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肇事後未結案的不予審驗,待結案後進行補審。第十七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審驗年度內未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在進行相應科目復考合格後給予審驗。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轉籍或變更時,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異動手續。第十九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作業時,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二)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
(三)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失效的農業機械;
(四)駕駛、操作漏油、漏氣、漏電、車容車貌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機械。第四章 事故處理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在田間、固定場所及鄉級(不含鄉級)以下道路發生的事故,屬農業機械事故。第二十壹條 農業機械發生事故後,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對事故性質進行認定。經認定屬責任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依照《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案後,應及時勘察事故現場,收集有關證據,對與事故有關的機具、物品作出鑒定,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或死者屍體進行檢驗,做出書面結論,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的肇事者或農業機構的所有者應預付醫療費,結案後按照事故的責任承擔。拒絕預付或暫時無法預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暫時扣留肇事的農業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