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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學校規

有好多的啊。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切實完成高等學校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的違紀處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必要的學生違紀處分制度既是學校貫徹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過罰相當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文書規範,使學生違紀處分切實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學校視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有:

(壹)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章 細 則

第五條 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行為、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組織或參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組織或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情節輕微,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情節嚴重,未造成惡劣影響,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已造成惡劣影響或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因違法被公安司法機關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盜竊、侵占、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公私財物的,除退賠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盜竊公私財物者:

1、作案價值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盜竊未遂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5、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窩贓的,與作案者同樣論處;

6、盜竊公章、證件、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明知或應知是贓物而購買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論作案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校園卡等竊取現金或進行消費的,按本條第(壹)款論處。

(三)侵占、詐騙的,視案值大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敲詐勒索的,視案值大小,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組織策劃者,從重處分。

(五)搶奪、搶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1000元以上或後果、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實驗(包括上機)過程中,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不聽從指導教師指揮而導致儀器設備損壞的,按本條第(壹)款論處。

第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故意損壞或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用危險品,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壹條 打架事件的肇事、組織策劃、打架、參與、提供兇器以及持械鬥毆、結夥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肇事的: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參與打架的,從重處分。

(三)打架的:

1、動手打人,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事件已終止又報復他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壹方使事態擴大、並產生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持械鬥毆者:

1、持械威脅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引起鬥毆事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結夥鬥毆者:

1、結夥鬥毆(打群架)的,從重處分。其中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參與者,根據情節參照本條第(三)款從重處分。

2、糾集校外人員進行打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不聽從管理並毆打執行公務、實施管理的學校工作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利用搓麻將、打紙牌等形式,以現金或其他物品為賭註進行賭博的,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含提供賭具、賭資、賭博場所等)的,除沒收賭資、賭具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初犯且賭資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賭博活動3次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由賭博引起打架、鬥毆或造成其他後果的,參照有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視聽、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沒收上述物品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視聽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沒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活動的,按曠課論處。壹學期內曠課在10課時以內的(曠課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給予通報批評。曠課累計達到下列課時或連續曠課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相應處分:

(壹)曠課累計達到10—29課時或連續曠課不超過1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到30—49課時或連續曠課1周以上2周以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在考試中作弊或有其它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給予下列處分:

(壹)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違反考場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作弊行為特別嚴重,或再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後果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後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在學校學生公寓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公寓內留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猥褻或調戲、騷擾他人的, 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壹條 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秩序以及公***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破壞綠化、環境衛生或違反學校有關教學場所、文體活動場所、學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場所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規定等,不聽勸阻或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場所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公***場所起哄鬧事、向窗外等公***場所擲砸物品或丟擲燃燒物、在學校學生公寓內或其它公***場所(在指定地點除外)焚燒物品、燒煮食物、熄燈後點蠟燭、違章使用電器的,給予警告處分;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造謠惑眾、制造混亂,或以其它方式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學校學生公寓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或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園內從事銷售(推銷)、旅遊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組織等活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引發糾紛或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除依法賠償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為首或組織者,從重處分。

(九)在學習或休息時段喧嘩、起哄,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在校期間,未經組織同意,擅自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十壹)將本人的證件借給他人使用並造成不良後果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正當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未經批準,擅用學校或學校部門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印發宣傳等印刷品,開設網站網頁,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其它侵害學校利益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取私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以欺騙手段達到個人目的,或者有提供偽造的證件、證明文件、證明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及以其它不正當的方法達到個人目的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騷擾、恐嚇、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侮辱、誹謗、陷害、誣告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侮辱、誹謗、陷害、誣告教師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等通訊設施違紀的,給予下列處分:

(壹)在計算機網絡、手機等通訊設施上散播違反法律、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的;公開或散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等通訊設施,泄露學校內部有關保密事項;發表、傳播有損學校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宣揚封建迷信或傳播淫穢、黃色、暴力內容的文章、字句、圖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盜用互聯網帳號上網,使用非法手段,通過互聯網竊取有價支付憑證或實施詐騙行為的,按盜竊或詐騙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五)故意使用各種黑客軟件或E—mail攻擊程序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制作或故意傳播、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或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危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擅自拆裝公***網絡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破壞公***網絡設備、線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作偽證的,給予下列處分:

(壹)違紀事件的目擊者故意作偽證,並造成調查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紀事件的參與者故意作偽證,參照相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仍需給予處分的,可根據學校的解釋決定,參照本條例第五至二十四條中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酌情從重處分:

(壹)故意造成調查困難的。

(二)制造障礙、妨礙調查取證的。

(三) 對檢舉揭發人、證人或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分:

(壹)公安司法機關認定有自首情節的。

(二)主動提供情況,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查證屬實的。

(三)積極協助組織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

(四)違紀後有主動采取消除影響、挽回損失、減輕違紀所造成後果的行為的。

最好的方法,參閱學生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