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管理作了系統的規定,主要內容有:登記規定、其它規定、安全技術檢驗、報廢與回收、農機保險等規定,今天我根據這位農民朋友提的問題介紹壹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登記有五種,第壹是註冊登記,壹般指新車初次登記;第二是變更登記,主要指如果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機身顏色變了、妳更換了發動機或機具因質量問題,更換了整機,或者機具所有人居住地在本區域內遷移的這些情況,妳就要到妳所在的縣農機監理機構進行變更登記;第三是轉移登記,主要指的是拖拉機、聯合收割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情況需要進行轉移登記;第四是抵押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因故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抵押給抵押權人時要進行抵押登記;第五是註銷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了、著火了的要進行註銷登記。
拖拉機實行分類管理,分為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履帶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聯合收割機分為輪式聯合收割機、履帶式聯合收割機。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經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註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才能投入使用。尚未註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需要臨時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行駛號牌。
法律依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第壹條 為了規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登記,是指依法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進行的登記。包括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拖拉機包括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履帶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
聯合收割機包括輪式聯合收割機、履帶式聯合收割機。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管理,其所屬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原則。
農機監理機構在辦理業務時,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應當按期辦結。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業務辦理場所公示業務辦理條件、依據、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內容,並在相關網站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下載和使用。
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登記業務,完整、準確記錄和存儲登記內容、辦理過程以及經辦人員等信息,打印行駛證和登記證書。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由農業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