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和經適房有何***性?都可以買賣嗎?
安居房和經適房都是屬於保障住房,兩者面對的群體都是中低收入家庭。安居房和經適房在交易時都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
壹、***同點:
都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1、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
2、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壹定的使用效果。
二、是否可以買賣:
(壹)安居房
安居房屬於二類經適房,不受是否滿5年限制,只要不存在查封等產權問題,有房產證,就可以按市場價出售。
(二)經適房
1.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2.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交納綜合地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目前, 在售的經濟適用房 壹般分兩種情況處理:壹種是已經滿5年的,另壹種則是尚未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1. 已經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需要到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辦公室開具“放棄優先回購證明”,再依照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補交綜合地價款:在2008年4月11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適房,交出售價格的10%;在2008年4月11日起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適房,按(出售價格 - 原來的購房價格)x 70%的計算公式交。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
特別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尚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價格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經適房購買條件可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資料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中心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