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有什麽規定
《人民警察法》
第36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註意事項:
(1)“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2)“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3)“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