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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龍哥,劉海龍是哪裏人?

昆山龍哥,劉海龍是甘肅省鎮原縣人。

壹、人物簡介:

劉海龍,“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寶馬男死者,外號“龍哥”,甘肅省鎮原縣人?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兩年兩個月。五次坐牢,從19歲開始偷竊,五次被判刑加起來10年5個月。

二、生平個人經歷:

1、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5、2013年1月25日淩晨,劉海龍在昆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生糾紛,劉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

6、2013年6月3日晚,劉海龍等三人酒後至昆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7、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被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擴展資料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壹)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

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壹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壹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

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壹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壹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參考資料: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劉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