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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失怎麽辦?需要怎麽做

法律分析:1.掛失身份證,丟失身份證後要立刻到當地派出所進行掛失處理,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盜取個人信息。

2.帶上回執單、居住證(沒有居住證的話戶口本也是可以的)到妳所在城市的妳戶籍所在地辦事處,掛失和辦理臨時身份證和身份證。部分城市或地區還可以在網上辦理,搜索某地公安辦事大廳進入官網,根據地域的不同可以辦理的事項不同,具體參照當地網站,當然還可以備齊相關證件讓家人代妳辦理,但此方法手續繁多不推薦。

3.若是丟失的身份證辦理時未錄入指紋,又駐當地的辦事處沒有這項功能,由於戶籍制度,現辦理身份證需要錄入指紋,這種情況下只能本人回戶籍地辦理身份證。如需較長時間才能回家辦理,最好登報聲明遺失的身份證作廢。

4.回家辦理涉及到坐車沒有身份證無法購票,此時可以到火車站臨時身份證明辦理處,辦壹個臨時身份證明購票回家。因身份證辦理時間需要60個工作日(可辦理加急件,時間更短),在此期間也有很多時候需要使用身份證,就需要辦壹個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馬上就可以拿到(這些證件都可以在當地的辦事大廳辦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壹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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