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符合什麽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藥用要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有關要求。
生產藥品,應當按照規定對供應原料、輔料等的供應商進行審核,保證購進、使用的原料、輔料等符合前款規定要求。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
擴展資料:
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說明書,應當印有規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