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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顧問主辦人是什麽

問題壹:什麽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麽是財務顧問主辦人? 保薦人(Sponsor)壹詞,是從香港證券市場傳入內地的舶來品,其作用有些類似於內地證券市場的上市推薦人。所謂保薦人制度,是壹種企業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薦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國。保薦人是特殊的交易會員,它不僅可以進行產(股)交易的自營或代理業務,而且它是在本所平臺上交易的股權的輔導推薦人,享有輔導企業和推薦企業股權進入本所平臺交易的權益。

保薦代表人,壹是具備3年以上投行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壹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壹個項目應只認定壹名項目負責人;二是具備5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壹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壹名項目負責人;三是具備3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目前擔任主管投行業務的公司高管、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行業務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根據有關規定,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埂應當聘請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財務顧問為履行職責,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協助其對收購人進行核查,但應當對收購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財務顧問是指金融中介機構,根據客戶需要,站在客戶的角度為客戶的投融資、資本運作、資產及債務重組、財務管理、發展戰略等活動提供的咨詢、分析、方案設計等服務。所提供的大的顧問項目有:投資顧問、融資顧問、資本運作顧問、資產管理與債務管理顧問、企業診斷與發展戰略顧問、企業常年財務顧問、 *** 財務顧問等。

問題二:請問 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機構及財務顧問主辦人需要具有什麽資格?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註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1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壹)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請參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問題三:財務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有什麽區別? 上市公司聘請的,叫獨立財務顧問,壹般由證券公司擔任,如果重組涉及配套融資,該證券公司還得有保薦資格;

交易對方聘請的,叫財務顧問,可以是券商,也可以不是,但壹般都會選擇聘請證券公司。

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改之前,構成借殼的重大資產重組,收購方需要向證監會報送收購報告書的全套資料和申請豁免的全套資料,要求聘請財務顧問,對相關相關事項發表核查意見。

問題四:財務顧問主辦人報名條件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章“業務許可”第八條 第(四)款規定: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十條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兩點,可行

問題五:財務顧問主要是做什麽的,有資格限制嗎? 財務顧問:顧名思義就是給企業出點子,即為企業提供合理避稅及及時有效利用各項國家財政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合理化建議。資格沒有太嚴格的限制,因為顧問可以 *** ,大部分企業都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有經驗的會計師及資深退休稅務人員來擔任。

問題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什麽時候考試啊? 不清楚,等等吧

問題七:怎樣做好公司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的職責是什麽? 正在編寫中,預計明年初可以推出,到時又多了壹個金飯碗了,呵呵,現在只有這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54號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托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財務顧問的委托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並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並購重組項目的簽名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註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壹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

問題八:財務顧問主辦人考試12月要考,是嗎? ZJH能不能把市場上幾個案子搞清楚,整天在這些鳥事上動腦筋,妳他娘是搞監管的。就知道逮著從業人員瞎整,還監管妳妹啊,心思都用在上市公司上吧,而不是怎麽推卸妳的責任。

問題九:財務顧問在企業上市過程中的工作有哪些 1、制定股份制改組方案,對股份公司的設立、股本總額和股僅結構、招股籌資、配售新股和股 上市等制定方案,並進行操作指導和業務服務;

2、推薦具有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3、協調各方業務關系、工作步驟和工作結果;

4、中介境內外企業投資認股,推薦證券承銷機構、登記機構和上市機構;

5、按照法定程序,協助編制必要的文件,協助企業申請公司設立和證券發行;

6、就有價證券的發行種類、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發行費用、發行時機等事項提供 詢意見;

7、為客戶申請有價證券發行與上市;

8、協助客戶開展以爭取客戶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及上市為目的的公關工作;

9、就客戶募集資金項目提供咨詢意見;

10、評估股份公司的資信等級和證券發行資格;

11、提供有關法規、信息、方法,組織業務培訓。

問題十:壹個合格的財務顧問必須具備哪些能力 壹個合格的財務顧問必須具備以下能力:

熟悉資本市場的運作特點與創業板市場的上市規則、操作技巧、 上市要求和各個環節的具體細節。善於發掘好的企業並具備進行初步包裝的專業能力、使其能夠 符合資本市場的基本要求。具備足夠的業務網絡和協作關系、可以根據企業的特點和要求 提供符合其自身條件和需要的中介機構。具備良好的把握市場機會和分析判斷經濟形勢的能力,能夠向 企業提供近期與未來發展的分析和相應的建議。提供長期的顧問服務而非僅僅是眼前的利益、提供完整、系統、 長期的戰略發展規劃以及相應的財務顧問服務、排除短期行為。具備向企業提供多種應對方案與準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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