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手鐲摔碎是誰的責任
玉鐲摔碎玉器店也有責任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潘曉濱
該事件中由於費女士不認可玉器店的報價以及第三方機構瑞麗市寶玉石協會對該手鐲的估價,雙方並未達成和解,並將根據法律提請民事訴訟。
關鍵問題是費女士是否應當賠償,以及是否應當全額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費女士因自己不慎摔碎手鐲,確實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點應無爭議。在確定賠償金額的問題上,全額賠償應建立在店方沒有過錯的基礎上,本案中玉器店作為經營者也負有壹定責任。案件中,玉器店理應知道普通消費者不具備或不甚了解玉器試戴的有關知識和註意事項,理應給予協助並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以防止發生所售玉器損壞情況的發生,但是店方未能給予必要註意,故其對損害的發生也有壹定過錯,法院在判決中應適當減輕費女士的賠償責任。
顧客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胡博晨
根據報道的情形,費女士對玉鐲的損壞存在壹定過錯。但是,值得註意的是,作為全國知名的翡翠交易市場之壹,瑞麗市的姐告玉城屬於專業正規交易場所,商鋪及工作人員也為玉石專業人士,對於玉鐲佩戴及正確的取玉鐲方式,其負有告知與提醒義務,也就是在顧客試戴玉鐲時需要進行必要的提醒,例如:在明顯的位置上放置相應的警示牌或者小貼士。因此,如果商家在這壹環節上存在過失,其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另外,瑞麗寶玉石協會評估專業委員會對該玉鐲的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該玉鐲在當時瑞麗翡翠市場的價值為18萬元人民幣。而顧客對該評估價格並不認可。律師認為:對於玉鐲價值的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鑒定單位進行評估,而且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為玉鐲損毀時的實際價值。
不壹定按照玉鐲市場價賠償
天津師範大學郭明龍
該事件需要處理兩個問題:其壹,玉鐲被摔碎,應當如何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其二,案件處理有無過失相抵的適用。
對於第壹個問題,我認為不壹定按照玉鐲的市場價予以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本案中,如果玉鐲能夠修復且可行,應當優先修復,則賠償的數額限於修復費用和貶值損失(即使修復價值仍與受損前有差額),只有不能修復或者“顯有重大困難”,才可以要求賠償整體的“重置費用”。由此,費女士賠償的不壹定是玉鐲的本身價值,而可能是修復費用和貶值損失。
對於第二個問題,本案可能不應適用過失相抵。《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有人認為,商家沒有盡到提示的義務存在過失,應當減輕侵權人責任。我認為,本案商場是開放商城,監控顯示玉鐲是因費女士不慎而滑落的。商場服務人員並無過錯,每壹進入商場的顧客都應當自行提高註意義務,與商家的提示義務並無關聯,所以不能為了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而強詞奪理。“侵權法”的功能是在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不能對商家搞“有罪推定”,商家的正常經營應得到依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