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為什麽選擇私募股權投資而不是銀行借款
至此,現代牧業這家原本由蒙牛乳業孵化的奶源公司,經歷股權剝離及獨立上市之後,又重回母體。
在境外紅籌上市重組過程中,核心壹環是由境外擬上市公司收購境內公司股權,但是由於《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俗稱“十號文”)的跨境股權支付安排在審批層面並未落地,因此在支付方式上就必須以外幣現金進行。然而設立境外公司的國內創始人或股東,絕大多數在境外又沒有外幣現金可供使用,從而使得境外公司收購境內公司的收購資金來源成為了壹個橫亙在很多準備在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面前的難題。
通常而言,解決收購資金的辦法有兩種,壹種是股權融資,壹種是債權融資。如果采取股權融資,由於投資者看到公司用錢急迫,往往在價格上壓得比較低,而公司上市在即,創始人或股東也往往不願意再稀釋股權,更不用說低價稀釋股權。這樣壹來,通過借款進行債權融資就成為了壹個優選方式。股東借款目的其實就是為了搭建上市所需的股權結構橋梁,這種融資真是名副其實的“過橋貸款”。
在境外上市重組中過橋貸款的交易結構如何安排呢?被蒙牛收購的現代牧業的做法,給我們大體展現了這壹交易過程。
現代牧業的跨境重組
現代牧業的前身叫領先牧業,2008年7月7日,現代牧業成立,收購了領先牧業全部股權並在後來陸續直接收購了領先牧業旗下的子公司和資產,領先牧業被轉賣給了青島恒天然公司而退出整個集團。為籌集擴充業務的資本,現代牧業於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期間進行多次重組及四輪股權融資,引入了KKR、鼎暉及牛根生設立的壹項信托計劃作為投資人,該等投資人以大約13.79億元,認購現代牧業合***50.05%的股權。
在完成上述動作後,雖然實現了境外公司Aquitair對境內現代牧業公司的控股(圖1),但是另外壹個關鍵步驟還未完成,現代牧業的個人股東還未能實現出境持股。如果此時上市,那就跟這些股東毫無關系了,這顯然是不行的。
那麽,如何實現中國個人股東境外持股呢?根據招股書披露,現代牧業采取的做法是在岸收購和離岸認購兩個步驟。壹方面,Aquitair公司對現代牧業進行在岸收購,即與中國個人股東、馬鞍山先行牧業、老牛牧業等股東(以下統稱“中國售股股東”),於2010年9月17日簽訂壹項股權轉讓協議,據此,Aquitair公司以9.03億元的代價向中國售股股東收購合***47.63%的現代牧業股權。另壹方面,擬上市公司與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由中國售股股東在境外成立的控股公司),於2010年7月29日簽訂壹項認購協議,據此,前者以總價9.03億元向後者發行487.6萬股新股,認購價總額相當於在岸收購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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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招股書中如上的描述,通俗表達就是:境內中國個人股東在境外設立壹系列中國股東控股公司(金牧、銀牧、新牧和優牧四家殼公司);然後該等公司拿壹筆錢(折合人民幣9.03億元的外幣),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然後擬上市公司拿到這筆錢後,再註入Aquitair公司,由後者以9.03億元的代價,收購中國個人股東持有的現代牧業全部股權。如此壹個循環下來,壹方面實現中國個人股東在境外擬上市公司層面持股,另壹方面,境外擬上市公司最大比例持有境內現代牧業公司股權,跨境重組即告完成。
中銀國際提供過橋貸款
那麽,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的認購資金從哪裏來呢?根據招股書披露,為撥付離岸認購的認購股款以及有關成本及開支(包括利息開支),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已於2010年11月1日獲中銀國際提供大約1.39億美元的過橋貸款。過橋貸款所得款項已於同日由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向擬上市公司支付,以繳足認購股份,至此離岸認購已告完成。作為過橋貸款的抵押,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已抵押給中銀國際。
這是整個過橋貸款交易的第壹步,好戲的開場。
該筆款在2010年11月1日到位,同日,由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支付給了擬上市公司。緊接著,這筆過橋貸款的所得款項已調派至在岸,並已向中國售股股東支付,於2010年11月5日完成此次在岸收購。至此,這筆錢又流轉到了中國個人股東手中。
到這個階段,收購境內權益問題和中國股東境外持股問題都解決了,但是中國股東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出去了,同時欠了中銀國際壹筆貸款。這筆欠款是過橋貸款,由於僅以股份質押,年利息通常在10%-15%之間,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通常過橋貸款的交易安排到此還未結束,公司會尋求借商業銀行低成本的錢,去全部或部分還掉這筆過橋貸款。
“內保外貸”償還過橋貸款
從招股書披露的信息看,現代牧業就是這麽操作的。其稱過橋貸款將於上市日期前部分償還,而其乃由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將提供的定期貸款合計約1.3億美元以再融資的方式償還,而該項定期貸款融資由中國售股股東提供的抵押品(股份質押除外)所抵押。現代牧業的案例中,中行澳門分行只是借了1.3億美元給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或者說中銀國際沒有同意壹次償還全部貸款,余下未償還結余約900萬美元將於上市後透過出售部分由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在全球發售之前持有的股份悉數償還,而股份質押將於緊接上市之前解除(通常是在上市日開盤前解除)。
那麽,中國售股股東的1.3億美元再融資能拿什麽抵押呢?招股書並沒有說,但基本可以推斷,就是通常采用的“內保外貸”的做法(此處僅為推斷,並不代表現代牧業確實采取了此融資方法)。即,在國內中國售股股東把收到的股權轉讓款結匯,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質押給境外銀行的境內關聯銀行(比如中國銀行某地分行);然後該內地分行給境外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外借款人(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提供擔保,基於此擔保,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貸款數額與境內質押的人民幣同等價值的美元給借款人;然後,借款人拿到貸款後,再用於償還前期所借的高息過橋貸款,完成壹個循環。
至此,前期中銀國際的過橋貸款清償掉了,股份質押解除(通常股份再用於質押給後面的貸款方即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但銀行會出具壹份承諾函,允許股份質押在股票上市交易當天交易開始前解除),變成了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欠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壹筆錢,同時,中國個人股東在境內質押了相應的人民幣給其關聯銀行。澳門分行會收取貸款利息,但同時,境內分行會支付存款利息。由於境外貸款利息較低,實踐中,通常兩者相抵,“內保外貸”的綜合成本基本為零。這樣壹來,就大大降低了股東為解決收購資金問題而實際承擔的財務成本。“內保外貸”是整個過橋貸款交易鏈的高潮部分。
但是,為什麽又引入壹個新的角色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來提供貸款,而不是直接由前面提供過橋貸款的中銀國際來做“內保外貸”呢?
在現代牧業的案例中,壹方面中銀國際本身並非商業銀行,操作不便;另壹方面,更重要的是,這裏涉及2010年7月30日頒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其中的壹項規定,該規定要求“內保外貸”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流回境內,即“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也就是說,即便前期過橋貸款不是中銀國際提供的,而是壹家商業銀行比如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提供的,香港分行也無法再通過“內保外貸”的方式,貸款給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用於償還前期過橋貸款。因為前期貸款被用於了收購境內股權,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如以“內保外貸”項下貸款償還前期過橋貸款,這實際就非常明顯構成“內保外貸”資金間接流回境內,從而與前述規定相沖突,合規風險較大。
相反,如果再引進壹家境外銀行,就巧妙地把實質上壹個交易轉換為形式上的兩個交易,比如可以用後面另外壹家中國股東控股公司B(現代牧業的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有四家,實際操作中,為了合規考慮,後期進行“內保外貸”的公司與前期借過橋貸款的公司通常為不同的兩家公司)跟中行澳門分行發生壹筆“內保外貸”業務,該筆貸款用於償還前期發生的壹筆境外借款,跟國內無關。而另壹筆交易是中國股東控股公司A了結跟中銀國際之間的股份質押貸款交易。從而壹定程度上回避了赤裸裸地觸碰前述規定,降低了合規風險。
那麽,這“內保外貸”項下貸款又如何償還呢?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上市前或上市後通過境內公司比如現代牧業向境外股東派發股息償還,壹種是股東在上市時(香港允許上市時股東出售老股)或上市後出售股份,以套現的資金來償還。好在“內保外貸”的綜合成本基本為零,所以可以將貸款周期拉得足夠長,來解決還款問題。
“內保外貸”項下“外貸”償還後,相應地,在境內的“內保”就可以同時予以解除,這時股東就可以自由使用轉股所得的人民幣了。這是交易鏈的收尾部分,至此,壹個完整的紅籌上市跨境重組過橋融資交易循環就全部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