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介紹?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主要包括:(1)總則(2)術語、符號(3)廠房和倉庫(4)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5)民用建築(6)建築構造(7)滅火救援設施(8)消防設施的設置(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10)電氣(11)木結構建築(12)城市交通隧道12部分內容,其中總則的基本內容如下: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築火災危害,保護在建築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9層及9層以下的住宅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的公***其它民用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單層公***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單層、多層和高層廠房;
6 單層、多層和高層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註: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壹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上述情況存在多種計算方法時,應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物層數的計算: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面設計地面的高度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為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自行車庫、、敞開空間,以及建築物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和(、或)設施、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均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層壹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為多於2層壹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 本規範不適用於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建築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並應在總結實踐經驗和科學實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
1.0.5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國家現行有關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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