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制度的村代表選舉
歷史上,香港新界地區的原居民會選出自己村內的村長,而這些選舉往往是由男性原居民壟斷。但隨著香港社會的變遷,新界鄉村地區與市區的人口流動增加,新界鄉村的居民未必只是原居民。2000年12月22日,香港終審法院壹致裁定當時石湖塘村及布袋澳的村選舉制度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從而確認了非原居民可參與村代表選。但另壹方面,香港政府也有義務按《香港基本法》第40調規定,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終審法院認為權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業豁免繳地稅及差餉等,但不等於政治權利。由此引申出鄉村村代表選舉辦法的改革,當時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爭議以及部分新界原居民的反對。
判決經過政府長達3年多的討論後,2003年2月終於通過《村代表選舉條例》,改革村選舉制度。現時,村代表分為兩個組別,壹為“原居民代表”,另壹為“居民代表”;這俗稱“雙村長制”,兩個組別的選舉分開進行。兩名村代表分別代表居民反映村內事務意見,而原居民代表也額外負責處理壹切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村代表的任期為四年,現屆村代表任期由2003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
參加原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需年滿18歲,是該鄉村的原居民或其配偶。原居民定義為1898年時已經是該村的居民的人,或是原居民的父系後裔。參加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需要是年滿18歲香港永久性居民,並連續三年居於該鄉村。
代表選舉的候選人則需年滿21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得所屬組別5名登記選民提名,並本身已登記為所屬組別的選民。原居民代表參選人需為原居民;而居民代表候選人則需連續六年居於該鄉村。
2003年7月至8月舉行首次“雙村長制”村代表選舉,部分票站出現懷疑黑幫“曬馬”(召集人馬、向對方展示實力)場面,《明報》報道指8月17日元朗屏山票站外有過百人叫囂、大罵投票村民,香港警察反黑組控以非法集會拘捕27人。候選人鄧展鵬得悉後質問警方“為何拘捕他的助選團”。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何誌平稱事件是壹種“點綴”,否則“稱不上是鄉村選舉”。
在首次的“雙村長制”村代表選舉中,原居民代表投票率為72.91%,居民代表選舉為74.61%。新壹屆的村代表選舉將會在2007年1月6日至2月4日的星期六及星期日舉行,現在接受候選人提名(至20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