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北京女童被摔案的案件審理
2013年9月16日,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開庭,被告人韓磊在庭審中。當日,備受社會關註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韓磊依法提起公訴,以涉嫌窩藏罪對駕車幫助韓磊逃離作案現場的李明依法提起公訴。
韓磊表示事實和起訴書指控有出入。他覺得在大庭廣眾之下和壹個女人打架很丟人,看到旁邊有個車就舉起摔在地上,他說他並不知道是嬰兒車,以為是購物車自始至終都沒看車裏,不知道裏面有個孩子。說到此,韓磊語速很快,兩手不停的搓,聲音變的很洪亮。
起訴書指控
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磊於2013年7月23日20時許乘坐被告人李明駕駛的白色北京現代牌轎車,在本市大興區舊宮鎮廡殿路西側公***交通車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韓磊對李進行毆打,後將李之女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孫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韓磊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仍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被告人韓磊作案後於2013年7月24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明於2013年7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查院認為,被告人韓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明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明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第壹款之規定,應當撤銷假釋,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審判結果
2013年9月25日十時,法庭最終以故意殺人罪為由,壹審判處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同時裁定準許受害人家屬撤回此前對韓磊提出的總計273萬余元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 大興摔童案壹審宣判後,主犯韓磊的上訴期行將屆滿,2013年10月8日上午,他的代理人成淮強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韓磊,韓磊已經明確表示上訴,律師表示今天下午將會去法院遞交上訴狀。他表示,韓磊堅持提出上訴,並委托他於今天下午將上訴狀遞交到法院。
對於韓磊上訴的原因和主要意見,成律師說,韓磊希望對壹審認定的事實和罪名都予以澄清,他並不是不承認自己的行為,但韓磊堅持的意見仍舊與法庭的辯護意見壹致,即當初確實不知道那是嬰兒車,否則絕對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韓磊的精神和情緒都很平穩,但他有些著急。”成律師說,韓磊現在急於對被害女童的壹家進行賠償,希望能夠獲得對方的原諒,但成律師也表示,截至目前,被害人的家人壹直未與韓磊家人或代理人取得聯系。 2014年10月3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壹中院將韓磊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