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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的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目錄》車型申報和評審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對列入《目錄》車型的產品技術指標、配置、價格和服務等開展專項核查,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資料和數據,並保持《目錄》車型技術參數、性能、配置、價格等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提高價格或降低車輛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將取消該車型入選《目錄》資格:

(壹)產品已停產的;

(二)產品參數和配置信息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廠家申報價超過規定價格的;

(四)用車單位反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專項核查中發現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 專家組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序及要求,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地開展相關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企業的申報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報《目錄》的企業和車型有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