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遞物品如何報關
在海關要報關
報關是指貨物、行李和郵遞物品、運輸工具等在進出關境或國境時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交驗規定的單據、證件,請求海關辦理進出口的有關手續。我國海關規定報關時應交納的單據、證件。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商品檢驗證書、動植物檢疫證書、食品衛生檢驗證書以及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結關
是指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和轉運貨物進入壹國海關關境或國境必須向海關申報,辦理海關規定的各項手續,履行各項法規規定的義務;只有在履行各項義務,辦理海關申報、查驗、征稅、放行等手續後,貨物才能放行,貨主或申報人才能提貨。同樣,載運進出口貨物的各種運輸工具進出境或轉運,也均需向海關申報,辦理海關手續,得到海關的許可。貨物在結關期間,不論是進口、出口或轉運,都是處在海關監管之下,不準自由流通。
清關
即結關,習慣上又稱通關。至於如何報關、結關和清關,請查閱“怎樣進行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查驗和放行”。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壹般進口貨物應填寫壹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壹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壹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壹品種且包裝內容壹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壹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準準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問。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郵運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轉遙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回期有兩個:壹是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貨物運扭才旨運地之日起第15天。
滯報金的征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需註意,這裏指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
海關按應征收滯報金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
滯報金是由於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產生的壹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據的滯報金收據也不是罰款通知書。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進出口必須向海關申報首先談壹下進口貨物的申報:
1、申報時間。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超過規定期限來自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從第15天起按日征收滯報金;如果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其進口貨物將由海關提取變賣。
2、申報應備文件及申報地點,進口貨物申報時,應填寫壹式兩份“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附以下單證:(1)許可證;(2)提貨單;(3)發票;(4)裝箱單;(5)減免稅或免驗的證明文件。根據規定,進口貨物應當由收貨人在貨物的進境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
3、海關審核單證。海關在接受報關後,首先要對各項單證予以簽收,對報關單進行編號登記,並批註接受申報的日期;其次對交革的單證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核,如發現不合格時,應通知申報單位及時補充和更正。
下面再談壹下出口貨物的申報:
1、申報時限和申報地點。出口貨物在出境時,其發貨人應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具體地說,壹般在出口貨物運到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倉庫、場地後,在海關規定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根據規定,出口貨物應由發貨人在貨物的出境地海關申報。
2、報關應具備的單證。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寫壹式兩份“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隨有出口許可證、發票、裝箱單等貨運單證。海關在接受報關後,同樣也需對各項單證予以簽收和審核。
3、出口產品退還國內產品稅。出口企業申請退稅,須提供兩單兩票,即出口貨物報關單、銀行的出口結匯單和出口銷售發票、出口產品購進發票;有權退稅的企業是有進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出口創匯任務的外貿公司,工業企業受托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自產產品,也準予退稅。
關稅征收的過程是稅則歸類、稅率運用、價格審定及稅額計算的過程。
進出口關稅的計算方法是:關稅稅額=完稅價格x進出口關稅稅率。進出口貨物的到、離岸價格是以外幣計算的,應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的中同價,折成人民幣。
按照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納稅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八天起至繳清稅款日上,按日征收稅款總額的1%的滯納金;對超過三個月仍來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納稅人存款內扣除。
關稅的退補分補征、追征和退稅三種情況:
1、補征。是指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時,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壹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2、追征。是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
3、退稅。是指海關多征的稅款,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壹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逾期不予受理。
辦理退稅時,應做到退稅依據確實,單證齊全,手續完備。納稅單位應填寫退稅申請,連同原來稅款繳納書及其他必要證件,送經原征稅海關核實,並簽署意見,註明退稅理由和退稅金額。單位退稅,壹律轉帳退付,不退現金。辦理退稅手續,除海關原因退稅外,由納稅單位向海關交納50元人民幣手續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壹)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