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要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由法律規定,而勞動教養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法理不通;
二、勞動教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過重,已經與刑法差不多,具體執行雖然不在監獄執行,但對被處罰人來說並沒有太大區別,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三、勞動教養委員會,實際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機關決定,實際操作過程中,並沒有那麽嚴格的監督制度;
四、公安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而有壹些政府認為難解決的問題,便會命令公安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勞動教養,存在野蠻行政之嫌;
五、近勞動教養被廢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將“上訪”人員勞動教養,對推進法制建設起到了阻礙作用;
六、勞動教養是特殊時期的特殊產物,80、56號文件,在特定時期對社會穩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別是在沒有刑事訴訟法之前,對打擊犯罪起到了過度作用,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80.56號文件也就隨之退出了歷史舞臺。
擴展資料: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壹年,少數為壹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
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壹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
家裏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準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灌輸、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於教育,著眼於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幹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
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重視自己的言論觀念和文化素質,灌輸時間平均每天不少於3小時。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