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集團”稅案及啟示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恩威集團”)是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壹個以中醫藥開發為龍頭的融科研、生產、房地產為壹體的企業。1990年恩威集團與香港世亨洋行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成都恩威世亨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亨公司”)。由於該公司成立後不久即發生了合資雙方為抽走資本金14O萬港幣的違約行為責任認定的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終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資企業應依法進行清算”的裁決。1994年“世亨公司”終止經營,實際經營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團”又與香港居民許強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成都恩威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驗證基準日止,未將應繳資本匯入國內合資公司賬上(即資金未到位),而是在壹年半後才使資本實際到位,這期間“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199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收到署名舉報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不法行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資騙取國家稅款優惠,偷逃巨額稅款等問題。
1996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以國稅函(1996)309號文件要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對此案進行查處。
在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按法定程序對“恩威集團”涉稅問題進行行政處理的過程中,1997年5月,舉報人榮金明再次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該企業偷逃稅問題雖經檢查,但並未得到依法處理,其本人由於舉報受到打擊報復。
根據以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成立由稽查局牽頭,監察局、涉外司參加,會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國稅局、地稅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負責對此案的核查工作。聯合核查小組於1997年7月7日成立,對此案進行了縛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以國稅稽發(1997)056號文件通知四川省國稅局、地稅局按核查結果對“恩威集團”的涉稅問題進行稅務行政處理。1998年4月,成都市國家稅務局向“恩威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恩威集團”當即提出異議,並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實偷權數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指示,總局稽查局立即派人會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國家稅務局對“恩威集團”提出的問題進行了重新核實。稅務人員在第二次核實過程中,發現企業提供的部分賬冊是重新偽造的假賬,“恩成集團”再次隱匿收入。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按第二次核實的結果對“恩威集團”的涉稅問題進行稅務行政處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在“恩威集團”沒有提出聽證要求的情況下,於1998年8月6日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對“恩威集團”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計1.08億元。
二、恩威集團的稅收違法事實及處理
(壹)因合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世亨公司”成立後,由於中外雙方發生經濟糾紛,該公司自1994年被終止經營,實際經營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對企業己享受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計4469.30萬元應予補征收回。
(二)國外商投資不到位,應收回稅收優惠,追繳稅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團”與香港居民許強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恩威制藥有限公司,合資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出資期限。外方在法律規定的驗證基準日止並未將應繳資本匯入國內公司賬上,而是在壹年半後才便資本實際到位。但“恩威集團”卻通過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制造虛假的驗資報告,取得合資企業身份,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的,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中規走壹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攣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第五條規定:“合營各方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合同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其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其營業執照;不辦理註消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恩威有限公司與香港居民許強訂立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在營業合同簽發之日起壹個月內,甲乙雙方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壹次性繳清。而合資外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該企業應視為自動解做,合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糾正,並按照實際情況征收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統壹核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21號)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待遇,並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根據以上規定,稅務機關應收回“恩成有限公司”在外方資金沒有到位期間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此項稅款為3712.23萬元,其中增值稅2399.61萬元,所得稅1312.62萬元。
(三)偷稅395.07萬元應予追繳,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條虛列預提費用,減少 稅款223.81萬元;1994年和1995年該公司有部分“外銷產品”未入賬作銷售處理,也未申報納稅,少繳稅款171.2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屬於偷稅,偷稅總額為395.07萬元。稅務機關對企業偷稅的部分除追繳所偷稅款,加收滯納金492.69萬元外,並處以所偷稅款壹倍的罰款,但對該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實其偷稅數額的情況下,再次做假賬,欺騙稅務機關,隱匿收入,偷稅126.72萬元的部分,處以三倍的罰 款,合計罰款648.50萬元。
(四)追繳欠稅1163.06萬元。
(五)追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3.12萬元,追繳應補印花稅8.82萬元,並處以三倍的罰款計26.46萬元。
三、“恩威集團”稅案給我們的啟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經濟活動形式日益復雜,稅務機關與稅收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日漸尖銳,由於我國現代稅收制度確立時間不長,公眾的納稅意識不強,更增加了稅收工作的難度,對此,我們壹方面要加緊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宣傳,提高公眾納稅意識;另壹方面要堅決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維護國家稅收秩序,以保障國家宏觀經濟的正常運行。從恩威集團涉稅案我們可得到以下啟示:
壹是稅務機關應加強征收環節的監控,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資格從嚴審查。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有利地促進了我國的對外開放,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然而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有其客觀局限性。單壹的稅收減免和降低稅率不可避免地給稅收管理帶來了問題。壹些企業為了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千方百計甚至不擇手段地取得中外合資企業資格,後果是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嚴重地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恩威集團涉稅案提醒我們,應進壹步加強對合資企業資格的審查,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從嚴查處,決不能聽之任之。
二是應進壹步加強稅務登記證的管理。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當前由於種種原因出現了稅務登記與工商登記有差異的現象,造成稅務管理上出現漏洞。恩威集團涉稅案說明工商、稅務部門進壹步密切配合,理順工作程序,防止出現漏管漏征現象的重要性。為此,應進壹步完善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目前工商執照年檢的法定時限為每年4月30日,而稅務登記卻沒有年檢時限規定,稅務機關應制定與工商營業執照年檢時間相聯系的稅務登記證的換證和年檢時間;統壹工商。稅務登記的號碼,便於稅收管理;加強與工商部門的配合,統壹組織實施工商管理與稅務管理的軟件開發。
三是實行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合並,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並不是排斥必要的涉外稅收優惠,而是針對當前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與產業政策配合不夠,優惠手段單壹,而所應進行的政策調整和完善。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實行兩種所得稅制,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形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削弱了我國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使壹些借合資名義偷稅的企業鉆了空子,致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恩威集團涉稅案就印證了這壹點。
四是對納稅人的偷稅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涉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恩威集團涉稅案說明了當前偷稅與反偷稅的鬥爭越來越尖銳,稅務部門堅持依法治稅,打擊偷稅行為是保證國家稅收不被流失的需要,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同時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五是加強清理欠稅工作。欠稅是稅務管理工作中的壹個老大難問題,而且已成為當前影響稅收收入的壹個重要因素,恩威集團涉稅案啟示我們,稅務機關在清理欠稅的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企業緩繳稅款的申批程序,嚴格實行滯納金制度,對欠稅多、欠稅時間長的“釘子戶”要堅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確保國家稅收按期足額入庫。